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江波车辆损失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江波车辆损失12525元、起重费1500元、道路清障费3500元、拖车费400元、装卸费及运费2600元。以上共计21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于江波对被告姜鹏飞、被告牟平区胜发商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于江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于江波负担93元,由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