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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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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胜、李程氏与刘永志、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坊交初字第7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成胜,无业。 原告(反诉被告)李程氏,系死者李修海之母。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胜,律师。 被告刘永志,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坊子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坊交初字第7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成胜,无业。

原告(反诉被告)李程氏,系死者李修海之母。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胜,律师。

被告刘永志,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潘锡才,该单位局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全仁,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成伦,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永波,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代洪亮,该单位职工。

原告李成胜、李程氏与被告刘永志、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胜、李程氏的委托代理人李保胜、被告刘永志、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全仁、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永波、代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胜、李程氏诉称,2012年8月6日21时13分许,李修海驾驶鲁G×××××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06线286公里+100米处时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北端的防撞桶后车辆失控,李修海及其驾驶的鲁G×××××二轮摩托车摔入国道206线道路东侧的行车道内,李修海被沿国道206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永志持A2证驾驶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李修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8104.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永志辩称,事故发生属实。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辩称,我方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不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向原告支付30000元赔偿金,垫付医疗费10000元。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诉原告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诉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305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李成胜辩称,对反诉原告的损失不认可。

反诉被告李程氏辩称,对反诉原告的损失不认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