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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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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花、蒋会章与李树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蒋春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42892.49元、误工费8267.28元、护理费771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4元、残疾赔偿金16684元、交通费590元,共计765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蒋春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42892.49元、误工费8267.28元、护理费771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4元、残疾赔偿金16684元、交通费590元,共计76501.69元,均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且没有超出赔偿限额,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依法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承担38250.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承担38250.85元。原告蒋春花的其他损失司法鉴定费1200元,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以由被告李树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计款840元,以由被告孙青青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计款360元。

(二)原告蒋会章的损失部分

原告蒋会章主张的司法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330元、误工费13600元、护理费2935.72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蒋会章主张交通费700元,结合原告蒋会章实际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持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蒋会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2330元、误工费13600元、护理费293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350元,共计29425.72元,均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且没有超出赔偿限额,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依法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4712.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承担14712.86元。原告蒋会章的其他损失司法鉴定费1200元,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以由被告李树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计款840元,以由被告孙青青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计款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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