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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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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花、蒋会章与李树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李树财,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政,无业。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该单位职工。 被告孙青青,幼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正,个体业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被告李树财,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政,无业。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该单位职工。

被告孙青青,幼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正,个体业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琴,该单位职工。

原告蒋春花、蒋会章与被告李树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孙青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2月18日、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春花、蒋会章的委托代理人陈蓉、被告李树财及委托代理人陈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华、被告孙青青及委托代理人李中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雅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春花、蒋会章诉称,2012年9月23日9时5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鲁G×××××号牌小型轿车在沿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左转弯时,与第三被告驾驶的鲁V×××××号牌轿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第三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3537.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树财辩称,事故发生属实。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还造成案外人别成梅受伤,鲁V×××××号机动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总额,超出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孙青青辩称,事故发生属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还造成案外人别成梅受伤,鲁G×××××车辆受损,因此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总额,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9时50分,李树财驾驶鲁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左转弯时,与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孙青青驾驶的鲁V×××××号牌车辆相撞后,致使李树财驾驶的鲁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沿北海路西边行驶的别成梅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相撞,致使孙青青又将西边行人蒋会章和蒋春花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三辆车损坏,别成梅、蒋会章和蒋春花受伤。本次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李树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青青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别成梅无事故责任,蒋会章无事故责任,蒋春花无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