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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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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吉达与王维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上述款项及被告王维林应当承担的诉讼费640元品迭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付给原告侯吉达250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付给被告王维林37299.12元。于本判决生效

上述款项及被告王维林应当承担的诉讼费640元品迭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付给原告侯吉达250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付给被告王维林3729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王维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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