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款项及被告王维林应当承担的诉讼费640元品迭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付给原告侯吉达250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付给被告王维林3729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王维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