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侯吉达与王维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中的身份证、户口本没有异议,说明原告一家为农村居民,对原告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的证据有异议,根据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原告父亲所作的调查了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中的身份证、户口本没有异议,说明原告一家为农村居民,对原告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的证据有异议,根据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原告父亲所作的调查了解,原告的父母并没有长期在外务工,原告为小学生,就读的学校也处在农村,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不认可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没有异议,但原告的护理费不应当计算74天,应当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即30天,护理人员的人数为1人。证据4伤残等级没有异议,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证据5交通费认可200-300元。

被告王维林的质证意见:同意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原告住院期间的住院医疗费、门诊费及出院后的门诊费是王维林给的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王维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抄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车辆保险情况。

2出院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票据、门诊费票据8张、费用清单。拟证明王维林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46726.85元,门诊费697.05元,要求一并处理。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原告没有起诉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只是要扣自费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保险单抄件。拟证明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

2、保险公司的人伤基本信息、理赔调查记录(对原告父亲侯正华的询问)、照片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父母并没有长期在外务工,没有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务工时间。

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是保险公司单方作的调查,不认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