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川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被告雷克军、陈凤英夫妻共同所有,登记在被告陈凤英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 2014年12月13日18时00分许,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伍安火驾驶川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方向往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板永路78KM+600M处时,与雷克军驾驶的川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该车转向系限位时效,最大转向角超限,转向干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伍安火受伤,川M×××××号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雷克军于当天报警,并在他人协助下把伍安火送到了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中心卫生院急救治疗,用去门诊费266.16元,随即将伍安火转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1日出院,诊断为:一、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二、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三、前列腺增大;四、右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用去住院医疗费48152.41元,门诊费2192.95元,出院医嘱:1、我院门诊随诊,建议2-3月后行颅骨形成术;2、病情加重或者异常变化时请及时复诊…2015年4月1日,伍安火到资阳市雁江区中医院门诊检查,用去门诊费245元。2015年4月23日,伍安火到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5日出院,诊断为:1、颅骨缺损;2、特重型颅脑损伤术后。用去住院医疗费25343.95元。被告雷克军、陈凤英已经支付了住院医疗费5000元、门诊费273.16元,合计5273.16元。2015年4月30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用申请作出了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载明“1、被鉴定人伍安火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为IX(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约需20000元人民币”用去鉴定费1300元(其中伤残等级评定鉴定费700元,后续治疗费评定鉴定费600元)。2015年1月16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实原告伍安火所驾的摩托车与被告雷克军所驾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伍安火伤情较重,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无法清楚陈述,加之事故发生时除原告伍安火与被告雷克军外,没有其他现场目击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未发现原、被告所驾摩托车受损痕迹存在对应关系。致使交警部门虽经调查,但任然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作事故责任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