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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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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安火与雷克军、陈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辩称,雷克军所驾的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但不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雷克军所驾摩托车为正常行驶,原告没有驾驶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辩称,雷克军所驾的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但不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雷克军所驾摩托车为正常行驶,原告没有驾驶资格,年龄又大还驾驶摩托车为法规、法律不允许,加之原告自己操作不当,骑车摔倒,雷克军出于好意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不能以雷克军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就认定雷克军与原告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下来审核看原告的伤残等级能否达到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0元/天;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交通费票据为复印件,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伍安火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雷克军的驾驶证复印件、川C×××××号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卡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保。

3、交通事故证明书。拟证明原告与雷克军所驾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实。

4、资阳市第一医院病历复印件2套。拟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经过,原告已经作了颅脑修补术,不再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

5、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已经作了颅脑修补术,不再主张后续治疗费。

6、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天宫庙村村委会证明、资阳市顺天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工资收入证明、资阳市顺天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在城镇务工、居住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7、住院医疗费票据2张、门诊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各项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不认可雷克军所驾摩托车与原告所驾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自己驾驶摩托车摔倒,雷克军出于作好事送原告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不能以雷克军垫付了医疗费就认定雷克军所驾摩托车与原告所驾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或者擦挂等,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5,保险公司要核实是否能够达到九级伤残,证据6村委会没有证明原告在外务工的资格,原告已经67周岁,从事搬运工作的可能性很小,不认可伤残等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7,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票据为复印件不认可,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被告雷克军、陈凤英的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保险单抄件。拟证明雷克军所驾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雷克军、陈凤英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雷克军、陈凤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