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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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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安火与雷克军、陈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3、资阳市雁江区保和中心卫生院门诊费票据4张、处方1张、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1张、预交金收据复印件1张。拟证明雷克军已经支付了原告在保和卫生院急救费用266.16元,保和卫生院处理后马上把原告送到资阳市

3、资阳市雁江区保和中心卫生院门诊费票据4张、处方1张、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1张、预交金收据复印件1张。拟证明雷克军已经支付了原告在保和卫生院急救费用266.16元,保和卫生院处理后马上把原告送到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门诊费7元、住院医疗费50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调取的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看出是原告自己骑车摔倒。

被告雷克军、陈凤英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原告自己摔倒。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4,被告保险公司所举的证据保险单抄件,被告雷克军、陈凤英所举的证据1、2、3予以确认,其余原告所举的证据3及本院以职权调取的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该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且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证明记载的事实,该证据应予确认,证据5中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虽然为原告单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但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被告方只是在庭审中要求对此鉴定结论予以核实,且放弃了要求重新鉴定申请,故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由于原告已经作了颅脑修补术,且在本案中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进行的主张,故此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不予确认,证据6,由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6周岁,已经达到受诉法院目前所采信的一般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状况,故其所举的长期在城镇务工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的证据就只有村委会一份出具的间接证据,其举证目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中的伤残等级鉴定费系为查明案情所需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当包含在伤残损失范围之列,其举证目的应予确认,后续治疗费用鉴定费为原告自己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举证目的不予确认,交通费票据只提供了复印件无原件核实,其举证目的不予确认,医疗费票据,其形式、来源合法,且被告雷克军、陈凤英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原告治疗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数额,故此医疗费用票据的举证目的应予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