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一、二项和被告肖楠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87元品迭计算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付给原告刘瑞焰88041.07-6348.22+987=82679.85元,付给被告肖楠6348.22-987=5361.2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刘瑞焰负担247元,被告肖楠负担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