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交警所作的事故陈述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原告张建君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川M×××××号车乘客,川M×××××号车的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故本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数额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具体的诉讼项目及金额以承担交强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意见一致。 被告秦松、是文明辩称,秦松、是文明是夫妻关系,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夫妻家庭所有,登记在是文明名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医疗费9163.40元,门诊费390元都是秦松与是文明支付的,同意保险公司按照15%比例扣除自费药,其余答辩意见与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一致,原告诉讼金额过高,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诉讼费。 被告汪权忠辩称,汪权忠是车主段绍君雇请的驾驶人员,原告的损失不应当由汪权忠来承担,原告的损失由法院依法确认。 被告段绍君、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为段绍君所有,雇请汪权忠驾驶,挂靠在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载客经营,其余答辩意见与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一致。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张建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川M×××××号车登记信息打印件、川M×××××号车处理登记打印件、是文明、秦松的户籍登记打印件、汪权忠的户籍登记打印件、秦松、汪权忠的驾驶证信息打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及车辆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及过错责任。 3、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经过及所用医疗费情况。 4、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误工时间为90天,用去鉴定费600元。 5、复印费票据、收据。拟证明原告因诉讼费用资料用去复印费62元,手机被摔坏损失1200元。 6、顺丰速运快递单、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托克逊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拟证明原告的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应当按照340元/天计算。 7、飞机登机牌。拟证明原告在外地务工回资阳解决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乘坐飞机,要求被告方赔偿交通费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