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7日,原告苏明先以没有时间和精力不愿进行诉讼为由与被告李学彬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李学彬乙方:苏明先2008年5月19日,甲乙双方同四川国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承包由该公司承建的名山半岛2号、3号楼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正在通过诉讼讨回工程价款、余款及履约保证金余款,因乙方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诉讼事宜,并提供乙方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出具诉讼所需的相关手续;(二)甲方不管你乙方在这个工程中垫的资金、交的保证金、差旅费、工资、报酬、借条(从订协议之日起前借条作废)等等一切费用多少,甲方一次性了断付30万给乙方(大写:叁拾万元整),此款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无论甲方通过官司赢、输多少,都与乙方无任何一切经济关系。乙方承诺已付清本工程所有工料费。(三)乙方掌握的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乙方与四川国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承包由该公司承建的名山半岛2号、3号楼工程无任何一切经济关系(包括挂靠管理费、工人工资等等)。……甲方:李学彬乙方:苏明先。” 2010年11月7日和2010年11月11日,被告李学彬分别向原告苏明先各出具一张收条,分别载明:“收到名山半岛2号、3号工程保证金收条(天翔公司收条原件)原件四份,其中:2008年6月20日叁拾万元0012101号2008年6月30日壹拾万元0012107号2008年7月10日陆万元正0012108号2008年7月18日壹万元正0012109号苏明先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收件人:李学彬”;“收到名山半岛2号、3号楼工程竣工资料肆套(原件壹套)(收发文薄一册及交天翔、监理、县劳动局及劳务)工程材料定价等资料)所有资料(2号、3号进户的钥匙壹套也收)收件人:李学彬” 另查明,天翔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和2010年3月12日分别向国力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和1万元,该两笔保证金共计11万元均系原告苏明先收到,其中9万多元用于给付名山半岛2号、3号楼张丕胜的防水工程款。 原告苏明先以“将所有数据交与被告李学彬用于诉讼,被告却迟迟未按照协议在一年内给付原告现金30万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30万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