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3:被告李学彬于2010年11月7日、2010年11月11日出具的收条复印件2张(当庭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被告李学彬收到了苏明先给付的名山半岛2号、3号楼的全部资料,说明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 证据材料4:证人罗祖愉出庭作证的证词,主要证明:证人与原、被告都是几十年的老朋友、老同事,也是上下级关系。苏明先和李学彬合伙承包修建名山半岛2号、3号楼,李学彬负责出资一部分,苏明先负责现场施工。后来业主方拖欠工程款,李学彬主张通过诉讼程序要回工程款,而苏明先认为诉讼程序时间太长,不合算,不同意打官司。后来他们二人多次协商,证人都在场,最后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苏明先交出一切资料,李学彬给苏明先30万元,当时他二人写协议时,证人不在场,苏明先后来把协议给证人看了,证人才晓得的。据证人所知,签协议前,苏明先手里是拿到一些资料没有拿出来,协议签订后,苏明先才把资料交给李学彬的。(将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出示给证人看),证人说法庭出示的协议书和苏明先给证人看的协议书是一致的,也和证人给他二人调解的内容是一致的。 证据材料5:证人谢尚余出庭作证的证词,主要证明:证人系原、被告共同修建的名山半岛2、3号楼聘请的施工员。证人与原告2007年因为工作关系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证人喊苏明先师父,但并不是真的师徒,原、被告才是真正的师徒关系。2010年1月底,在名山半岛项目办公室,做防水工程的张丕胜来收款,当时李学彬不在,甲方天翔公司不给工程款,张丕胜和苏明先发生了纠纷,苏明先就给李学彬打电话,李学彬同意到甲方去退保证金来支付防水款,证人当时就在场。后来证人遇到张丕胜,还问过他拿到防水款没有,他说拿到了,是去甲方领的保证金来支付的。证人并不知道张丕胜是否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也不清楚有没有防水工程款结算单,张丕胜领防水款是否打收条证人也不清楚,只是2010年1月底听张丕胜说领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