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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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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育与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王泽铟、郑华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雁江农合行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承诺和收条三性均有异议,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被告王泽铟已经明确了告知了原告“已用此车库用于贷款”,原告是明知诉争房屋用于了贷款,知

被告雁江农合行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承诺和收条三性均有异议,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被告王泽铟已经明确了告知了原告“已用此车库用于贷款”,原告是明知诉争房屋用于了贷款,知晓该风险。原告在长达4年时间内并未付清全款,也没有要求王泽铟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常理逻辑。付款应该有相应凭证,只有收条不能证明支付了15万。计算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认可。执行笔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笔录王泽铟并未表明与原告是买卖关系,也没有说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收过钱。证据4判决书三性予以认可,确认了被告郑华向被告雁江农合行借款,王泽铟用自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郑华未按期还款,王泽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说明是原告自己单方面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且该陈述是在雁江农合行起诉王泽铟、郑华的案件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与承诺书是自相矛盾的,两者难辨真假。告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法院明确告知所涉房屋已作为执行标的。

被告郑华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如下: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被告雁江农合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5:被告王泽铟、郑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6:《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雁江农合行与被告郑华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7: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雁江农合行按约向被告郑华发放了贷款。

证据8:《抵押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王泽铟为被告郑华与雁江农合行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证据9:抵押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及他项权证复印件,证明抵押担保物系王泽铟所有,真实有效,被告雁江农合行已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担保物权。

证据10: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雁江农合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证据11:借款申请书、面谈记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其他贷款资料,证明被告雁江农合行与被告郑华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王泽铟之间的抵押关系均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雁江农合行属于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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