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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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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育与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王泽铟、郑华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陈智育。 委托代理人舒乾家,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银天宝,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陈智育。

委托代理人舒乾家,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若愚,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铟,现羁押于四川省女子监狱。

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华。

原告陈智育诉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雁江农合行)、王泽铟、郑华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育及其委托代理人舒乾家与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刘若愚、被告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铟及其委托代理人万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智育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7日经人介绍购买被告王泽铟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馨雅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第××号)。原告按约给付了部分房款后,被告王泽铟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前述房屋为被告郑华向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作了抵押担保。2013年5月29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雁江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华清偿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被告王泽铟以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馨雅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资阳第××号)对被告郑华的清偿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方才得知其购买的该房屋被王泽铟为被告郑华向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作了抵押担保,并将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来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2013)雁江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王泽铟以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馨雅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号:房权证资阳第××号)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王泽铟名下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馨雅苑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号:房权证资阳第××号)为原告的合法财产,并判令被告王泽铟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3、请求在被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郑华、王泽铟金融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