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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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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育与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王泽铟、郑华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雁江农合行辩称,1、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前后矛盾,且与日常生活逻辑严重不符,原告出示的证据已明确载明其是知道被告王泽铟已将所涉房屋用以抵押贷款,但又称王泽铟隐瞒抵押担保,属于前后矛。原告称其只支付了

被告雁江农合行辩称,1、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前后矛盾,且与日常生活逻辑严重不符,原告出示的证据已明确载明其是知道被告王泽铟已将所涉房屋用以抵押贷款,但又称王泽铟隐瞒抵押担保,属于前后矛。原告称其只支付了部分房款,王泽铟即将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在其后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王泽铟没有要求原告补齐房款,原告也没有要求王泽铟办理所涉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原告自称系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在明知该房屋已经用于抵押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却始终未依法提出异议皆与日常生活逻辑相矛盾。2、被告雁江农合行与本案另两位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雁江农合行按约支付了贷款,抵押人按约提供了抵押担保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雁江农合行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应依法得到保护。3、即使原告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真实的,其所享有的也只是债权,不得对抗已经取得合法登记的抵押物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适用登记原则而不是交付原则,即使如原告所诉,所涉房屋已交付其使用,但不会产生法律意义物权变动和对抗效力。原告与王泽铟订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享有对王泽铟违约赔偿请求权。被告雁江农合行作为抵押物权人,在抵押登记未被撤销之前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4、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加上银行房贷业务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如果在金融机构已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诉请,将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会使该案长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会使得金融机构处于缺乏安全感开展经营,其放贷的积极性会严重下降,另一方面会鼓励不道德不诚信甚至违法行为出现,会催生大量类似案件。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泽铟辩称,2010年2月7日陈智育确实向王泽铟购买位于雁江区娇子大道馨雅苑房产一套,给了部分房款后王泽铟将该房交付给了陈智育,后王泽铟将该房向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作了抵押担保借款。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郑华辩称,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向雁江农合行贷款也不清楚,被告郑华系王泽铟开办的公司员工,王泽铟喊被告签字就签字。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王泽铟、郑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雁江农合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基本情况。

证据3:承诺、收条、计算机信息查询结果单、执行笔录均系复印件,证明被告王泽铟将讼争房产抵押给被告雁江农合行前已出售给了原告的事实。

证据4:(2013)雁江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关于购买王泽铟车库的说明、告知笔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已实际取得、占有讼争房屋并依法享有撤销权,被告雁江农合行对讼争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