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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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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炜诉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次事故中被告刘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郑炜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被告刘杰驾驶的车辆在财险义马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次事故中被告刘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郑炜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被告刘杰驾驶的车辆在财险义马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三门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刘杰和原告郑炜按责任比例承担。

本次交通事故中另一被侵权人刘粉粉已诉至本院,要求原告郑炜、被告刘杰、被告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三门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等,本案中,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郑炜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原告郑炜和案外人刘粉粉的损失比例确定。经本院审理查明,案外人刘粉粉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94,614.52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803元。本案中,原告郑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17,756.9元,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在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对原告郑炜赔偿比例为赔偿限额的15.80%为1,580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301元,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限额项下对原告郑炜赔偿比例为赔偿限额的54.68%为60,148元。以上共计61,728元。故综上所述,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61,728元,并优先支付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8,329.9元,由原告郑炜承担30%,即38,498.97元,被告刘杰承担70%,即89830.93元。因被告刘杰投保有赔偿限额为1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且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杰应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案外人刘粉粉各项损失为:123,722.2元,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郑炜赔偿比例为赔偿限额的42.06%,即4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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