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炜诉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刘杰驾驶的豫MV5797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处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

被告刘杰驾驶的豫MV5797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处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刘杰为原告郑炜垫付8,900元。

另查明,原告郑炜自2012年起在义马市裴村社区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郑炜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以支持。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16,406.9元。医疗费16,366.9元,门诊费40元。关于原告诉请的专家费用3,000元,因无正式发票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误工费7,017元(24,391.45元/年÷365×105=7,017元)。因原告未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本院参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为标准,误工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出院后两个月,共计105天。

3、护理费3,007元(24,391.45元/年÷365×45=3,007元)。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本院以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为标准,护理天数为住院天数45天,护理费为3,007元。

4、残疾赔偿金151,227元(24,391.45元/年×20年×

31%)=151,227)。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以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本院以原告郑炜最高的八级伤残等级赔偿指数30%为基础,增加的一处十级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10%的十分之一确定为1%,故赔偿系数确定为31%。

5、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天×45天=1,350元)。原告住院45天,住院伙食补助按30元/天计算。

6、鉴定费1,000元。

7、交通费2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确定为10,85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91,057.9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