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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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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锋、孔丹心等与陈超、李宇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二、被告李锦文、赵子婵、李宇婷、李中军在继承李承武15平方米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返还价款14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元和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谢华锋、孔丹心(利息计算办法:以84000元为基

二、被告李锦文、赵子婵、李宇婷、李中军在继承李承武15平方米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返还价款14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元和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谢华锋、孔丹心(利息计算办法:以8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陈超返还价款96000元、支付违约金1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谢华锋、孔丹心(利息计算办法: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被告赵子婵返还价款60000元、支付违约金13500元给原告谢华锋、孔丹心;

五、驳回原告谢华锋、孔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人民币9820元,由原告谢华锋、孔丹心负担担4910元,被告陈超、赵子婵、李锦文负担491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交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宁

代理审判员  林威任

人民陪审员  梁妙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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