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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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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锋、孔丹心等与陈超、李宇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07年1月18日,为解决土地被征收后农户的生计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与被告所在的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塘铺一队签订(以下简称塘铺一队)一份《安置用地协议》,约定对2006年12月31日止户籍登记在塘铺一队的85人每人安排15

2007年1月18日,为解决土地被征收后农户的生计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与被告所在的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塘铺一队签订(以下简称塘铺一队)一份《安置用地协议》,约定对2006年12月31日止户籍登记在塘铺一队的85人每人安排15平方米安置建设用地。后李承武因为债务问题,对外发布消息,转让家里分得的安置建设用地偿还债务。后经证人王某介绍二原告与李承武进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二原告受让李承武户的安置建设用地。2012年8月26日,应李承武的要求,二原告将受让建设用地价款30000元支付给了李承武。同月8月30日,李承武汇同被告陈超、赵子婵(甲方)与谢华锋、孔丹心(乙方)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本人和李宇婷、李中军共五人份额的安置建设用地作价人民币400000元转让给乙方(约90平方米,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多还少补);付款办法:合同签订时支付30万元,余下价款待甲方获得土地使用证,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除应向对方支付总价款20%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当即支付了价款250000元,后又于月21日支付了30000元。这两笔价款均交由李承武接收。2013年6月15日,李承武因病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6月10日,政府有关部门与塘铺一队签订一份《安置用地补充协议》,约定对塘铺一队新增人口23人每人安排15平方米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李承武户新增了李中军。之后,政府有关部门于当年给予办理了塘铺一队各农户的安置建设用地使用证。李锦文、赵子婵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将本人份额的建设用地登记到其他子女名下,而将李承武、陈超、李宇婷、李中军份额的安置地登记到李锦文名下,并领取了容国用(2014)第1714103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面积:60平方米)。原告得知获得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遭到了被告拒绝。

另查明,李承武于2012年6月14日与陈超协议登记离婚,于同年11月5日与卢丹红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将转让的建设用使用权登记至他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已经取得了各自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李承武、陈超、赵子婵转让自己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其与二原告之间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由于李承武、陈超转让被监护人份额的安置建设用地不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转让李宇婷、李中军份额的安置建设用地部分合同无效。原告认为合同全部有效及被告认为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意见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为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依法只应当解除有效部分合同。解除有效部分合同后,李承武、陈超、赵子婵应当分别按应占份额返还本人份额的价款给二原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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