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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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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锋、孔丹心等与陈超、李宇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陈超、李宇婷、李中军、赵子婵、李锦文辩称:1.本案争议合同签订时,被告方还没有取得转让安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书,且合同约定转让的安置建设用地源自政府划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政府

被告陈超、李宇婷、李中军、赵子婵、李锦文辩称:1.本案争议合同签订时,被告方还没有取得转让安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书,且合同约定转让的安置建设用地源自政府划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政府划拨类型的建设用地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合同才生效,本案转让划拨类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成立,且即使成立也属无效合同。2.被告陈超因受到李承武胁迫而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名,而被告赵子婵则受李承武欺骗而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名,两人都不清楚合同的内容。

被告卢丹红提交书面答辩辩称,1.本案争议的合同签订于卢丹红与李承武结婚之前,卢丹红非合同当事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2.卢丹红没有继承李承武的任何遗产,李承武应对二原告承担的债务属其人婚前债务,卢丹红放弃继承李承武的遗产也不承担其个人债务;李承武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依法卢丹红不必对其死亡赔偿金清偿其个人债务。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原告的身份情况;2.李承武、陈超的身份证及户主为李承武的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容县公安局绣江派出所证明一份,共同证明李承武、陈超是夫妻关系,李锦文、赵子婵是李承武的父母;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4.收条三份,证明原告支付价款的事实;5.死亡证明书一份,证明李承武死亡的事实;6.土地登记卡一份,证明李承武户的安置建设用地登记在李锦文名下,且于2014年8月22日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此外,原告还申请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植某、王某出庭为其作证。

被告陈超、李宇婷、李中军、赵子婵、李锦文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李锦文、赵子婵、陈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2.户主为李锦文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李锦文与赵子婵是夫妻关系;3.离婚证一份,证明合同签订时李承武与陈超已经离婚;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李承武、卢丹红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5.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李锦文没有在合同上签名。

被告卢丹红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卢丹红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卢丹红与李承武登记结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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