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武、陈超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在合同签订前已经离婚,依法应当按照各自过错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责任。李承武全程积极主导合同签订并收取价款,依法应当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应当对无效合同部分所占价款120000元的70%承担返还和赔偿利息损失责任。陈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依法应当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即应当对无效合同部分所占价款120000元的30%承担返还和赔偿利息损失责任。二原告审慎合同不严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李承武已经死亡,其债务依法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予以承担。被告陈超主张受李承武胁迫签订合同,赵子婵主张受李承武欺骗签订合同,不清楚合同的内容,因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与持有合同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李承武如何处置收取的价款属于建设用地出让方内部的事务,不能成为相关责任人免责的事由。卢丹红已经书面表示不继承李承武的遗产,不承担其债务,为此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承武、陈超、赵子婵与原告谢华锋、孔丹心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转让其本人份额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合同合法有效,转让李宇婷、李中军份额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合同无效,并予解除有效部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