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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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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对1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此合同是被告与昆明久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久明公司负责提供劳务,虽注明原告是负责人,但原告只负

原告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对1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此合同是被告与昆明久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久明公司负责提供劳务,虽注明原告是负责人,但原告只负责管理工地事务,并不负责材料供应;对2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此委托书明确约定原告的授权范围,并未授权给原告代为购买相关材料,原告只负责管理工地的日常事务;对3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该协议是被告与昆明久明公司签订,2013年10月15日已结算完毕,协议书上相对人、金额、时间都与本案无关,而原告是在2013年底才与被告结算,正式结算是2014年1月3日,如已结算就不可能再次结算;对4号证据不认可,认为完全是被告方的人员签字,对其真实性不清楚,原告拿不到货款就是因为被告方领导不签字,为此事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未果;对5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点验单上注明的是水泥,材料名称、金额总价均与本案及原告无关;对6号证据认为发票系由杨浩开具,与原告无关,从银行付款凭证上看付款是2012年,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2013年的,时间上不符合,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2、3、4、5、6号证据,虽在质证时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但在庭审中本院对2号证据再次核实签署情况时,其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签名均予以认可,因此,对2号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4、5、6号证据与2号证据互相关联印证,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及拟证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提供的1、2、3、4、5、6号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上列证据系被告与昆明久明公司签订的《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中所涉及的事项,其所支付款项的时间在原告与其签订的《零料供应协议书》签订时间之前,均与本案无关,且被告辩称本案讼争款项已通过银行转帐,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能证实原告的请求属重复请求,对被告提供上列证据拟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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