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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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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证实2012年6月4日该合同签订时约定了工程量及结算事项等,注明了原告是驻工地负责人,原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证实2012年6月4日该合同签订时约定了工程量及结算事项等,注明了原告是驻工地负责人,原告是昆明久明公司的代理人,其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职务行为,协议内容包含在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中;2、授权委托书两份,证实原告陈俊娥与杨浩是昆明久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原告与昆明久明公司系工作关系,其代理权限包括签收被告提供的物资材料及各种零料、核对与被告间发生的一切物资材料费用并签字确认、支付物资方面事宜相关的小额费用等,因此其代理行为由昆明久明公司承担后果;3、工程结算协议书,证实被告与昆明久明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已进行结算并约定自协议签订后,昆明久明公司不得再要求被告进行工程数量的计价及其他形式的补偿,被告不再承担责任;4、申请报告单,证实报告单上有领导批示、有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签字才能作为结算依据;5、材料点验单,证实原告与杨浩是昆明久明公司的代理人,代理昆明久明公司与被告进行相关事宜,原告签字与原告的行为均不是个人行为,且结算应附加每日清单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才能证实双方发生的买卖关系;6、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证实被告已结算并支付款项,原告起诉是重复主张,无法律依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六项目部对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有异议,对2号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原告陈俊娥是昆明久明公司的代理人,法律后果应由久明公司承担,该协议涉及内容包含在被告与昆明久明公司于2012年6月4日签订的《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中,原告的诉请属重复主张;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材料来源是零星材料采购供应商,并未注明是原告陈俊娥,此款已结算,原告是重复主张;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申请报告单上领导批示栏无领导签字同意,报告单与原告主张无关,且报告单一定要有领导批示才能有效;对5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实原告主张;对6号证据证明内容不认可,原告陈俊娥是久明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久明公司承担,被告与久明公司的材料款已结算支付,原告不能再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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