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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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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能与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康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情况及是适格诉讼主体;证据二、平乐县公安局沙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搭乘被告康厚军驾驶的桂C×××××号客车受伤后,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情况及是适格诉讼主体;证据二、平乐县公安局沙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搭乘被告康厚军驾驶的桂C×××××号客车受伤后,于2014年8月23日到该所报案称原告当天搭乘桂林至深圳的桂C×××××号客车行到阳朔路段时,由于司机急刹车导致原告腰椎骨折的事实;证据三、阳朔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受伤情况即腰1、2节椎体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的事实和证实原告受伤住院37天且需加强营养、住院期间有一人陪护的事实以及证实医院建议原告出院后全休3个月的事实;证据四、阳朔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4张及费用清单复印件,证实原告受伤后产生四笔医疗费共计19758元的事实;证据五、原告与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聘用单位证明书、原告深圳市居住证,证实原告从2006年起在深圳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的事实;证据六、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原告所在公司的真实性及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是制造业的事实;证据七、原告单位工作牌和部分工资册及个人完税证明,证实原告的收入每月均超过个税征收标准的事实和证实原告受伤后应该按照深圳制造行业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项目的事实;证据八、考勤审批表,证实原告受伤后直至2014年12月28日都是请假没有上班的事实;证据九、保险单及投保客车名册复印件,拟证实被告骏达运输公司的桂C×××××号客车已向被告财产保险桂林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事实和证实该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的事实。

被告骏达运输公司辩称:一、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金额应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二、应由被告财产保险桂林分公司在桂C×××××号客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给原告;三、被告骏达运输公司已预支了原告李志能的医疗费用共计19758元,被告财产保险桂林分公司在赔付给原告款时应返还该19758元给被告骏达运输公司,另外,对超出桂C×××××号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以外的赔偿应由被告康厚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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