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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一、永信评估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鉴定报告后,泛亚公司于同年6月25日向荆州中院提交了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1、《记录单》虽然是泛亚公司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提交的,但《记录单》不是本案证据,且未经质证、

一、永信评估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鉴定报告后,泛亚公司于同年6月25日向荆州中院提交了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1、《记录单》虽然是泛亚公司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提交的,但《记录单》不是本案证据,且未经质证、认证,不能作为核定工程量的依据。2、鉴定部门现场只丈量了部分工程,对实际工程量没有核实清楚,实际工程量应以双方签署的签证单在现场进行核实。3、鉴定报告多处不实,汇总表第28项中的实物存量根本不存在,泸县公司当时在现场没有遗留材料;第32项架高低压线路根本没做;道路工程中的四张统计表除90号外,其余均未审核。4、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了包干价,泸县公司实施的工程价款应按施工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总包干价。5、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依据。”并向荆州中院申请重新鉴定。同年7月5日,荆州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永信评估公司的鉴定人员李年宝、刘胜林到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针对泛亚公司提出的异议和荆州中院的要求,永信评估公司于同年7月6日向荆州中院出具了《关于泛亚公司泛亚石化工业园造价情况的说明》称:我公司受贵院委托对泛亚公司泛亚石化工业园部分工程施工项目的造价进行了审核,2010年3月18日和3月19日,在贵院司法技术处法官主持下,泛亚公司、泸县公司和我公司工作人员等三方在泛亚石化工业园办公室开会确定工作方式,由于涉及的造价审核对象无施工图纸,三方同意只抽查道路、平整场地价值量大的工程量,其他工程依签证计算。三方代表一起进行了两天的复核抽查工作,抽查结果显示,抽查的实际工程量均大于泛亚公司与泸县公司当时所签证的工程量。3月 19日,泛亚公司代表何世清书面同意“工程量已抽查,抽查的部分属实。其他部分不再抽查,对不重复的部分认可,请核实重复部分并剔除”,泸县公司代表谢文彬书面同意“签证单内容和工程量属实”。我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签证单以及现场抽查情况,对该工程作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公司测算,抽查的部分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以上。贵院向我公司转交泛亚公司提出的异议书和《记录单》,泛亚公司异议书中着重提出申请法院向众华公司调取当时三方签字的《记录单》以作为定案依据,我公司对此十分重视,逐条逐项核对了征求意见稿和《记录单》记载的工程量,对二者相同的工程项目,以《记录单》为准,《记录单》没有的工程项目,按现场签证单为准。另外,实际工程中普通照明即卫生间给排水,但这部分原合同未作约定,本着双方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执行的原则计算。

据此,荆州中院对泛亚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作了如下答复:1、泛亚公司与泸县公司2007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附工程项目一览表)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泸县公司的施工项目及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施工中,由于泛亚公司对施工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整,新调整的方案改变原施工项目,双方对施工项目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重新作出约定,并以会议纪要方式予以明确。泛亚公司在质证时对泸县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及结算标准,鉴定部门也是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核定工程价款,泛亚公司要求按泸县公司施工工程量占原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总包干价计算工程价款的异议不成立。2、关于泸县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泸县公司提交了经泛亚公司现场工程师杨琼华签字的签证单予以佐证,质证时泛亚公司对签证单中杨琼华签字确认的部分予以认可并申请由杨琼华核实签证单。杨琼华对签证单逐一进行核对后,认可泸县公司提交的签证单及附件的真实性。之后,鉴定部门根据签证单中杨琼华已确认的工程量,结合按双方协商的抽查方式所勘察的施工项目,核定泸县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鉴定程序合法。而且,抽查结果表明实际工程量均大于泛亚公司当时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抽查部分工程价款占到整个工程造价的60%以上。因此,泛亚公司称鉴定部门只抽查丈量了部分工程导致本案所涉工程量不清楚的异议不成立。3、关于鉴定报告所附汇总表第28项中的实物存量,泛亚公司现场工程师杨琼华在该存量物资统计表上已签字认可接收,泛亚公司称泸县公司当时在现场没有遗留材料的异议与客观事实相悖,不能成立。第32项架低压线路,杨琼华在统计中注明对该项目中的电线不认可,并未否认该项目,鉴定结论对电线已经剔除,泛亚公司称泸县公司未进行该项目施工的异议不成立。对道路工程,鉴定单位系按照协商确定的抽查方式开展工作,鉴定程序合法,泛亚公司称鉴定单位未全面核实的异议不能成立。4、关于泛亚公司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提交的《记录单》,湖北荆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已证明该《记录单》是泸县公司在该局主持的调解中为尽快得到工程款作出让步而签字,并非泸县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真实反映。鉴定部门接到荆州中院司法技术鉴定处转交的《记录单》后,考虑到《记录单》曾经双方签字的具体状况,以及泛亚公司要求将《记录单》作为核定工程量依据的异议,逐条逐项核对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工程量和《记录单》记载的工程量,对二者相同的工程项目,以《记录单》记载的工程量为准,泸县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泛亚公司关于《记录单》方面的异议不能成立。鉴定单位对泸县公司施工的泛亚石化工业园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泛亚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准许。

二、关于泛亚公司上诉所称“鉴定报告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第32项即架设低压线路工程中多计电线款9,232.96元”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