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二十二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二十二冶公司与新广厦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二十二冶公司如期履约。但新广厦公司在2008年8月份开始就违反合同的约定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六个楼号停工,后经二十二冶公司多次催要,新广厦公司于2008年9月又继续付款703万元使得工程复工,然而已经影响了工期。从2008年10月开始至今,新广厦公司又无故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二十二冶公司在11月、12月多次向新广厦公司发函催要工程进度款未果。另外,新广厦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结算二十二冶公司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遗留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且有很多合同及定额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给予补偿的费用,因不能得到新广厦公司及时认可导致二十二冶公司垫付资金量过大,但至2008年12月二十二冶公司基本完成全部工程。二十二冶公司已经完成的土建费用总计为142588085元,现场签证的工程费用总计为682886元,安装费用总计为7648999元,检验试验费总计为756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1675970元。新广厦公司已给付100646292元,尚欠工程款总计为51029678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二十二冶公司对建设工程拍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在开工前,二十二冶公司在施工现场搭建了活动板房两间及临时用电用水等设备,现仍在新广厦公司的施工现场。据此,请求:1.解除二十二冶公司、新广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新广厦公司支付拖欠二十二冶公司的工程款51029678元;3.确认二十二冶公司对建设单位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新广厦公司返还活动板房两间及临时用电用水等设备;5.新广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新广厦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合同履行问题。广厦新城项目是盘锦市政府2008年确定的重点开发项目。新广厦公司面向全国公开招标,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筑一级以上资质。2008年4月17日,二十二冶公司与新广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十二冶公司承建盘锦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合同工期自2008年4月20日开工,于2008年11月15日竣工,总日历天数210天。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条重申了工程的交工日期不变。为保证建设工程在合同期内完工,双方于2008年5月18日签订《施工计划》,要求二十二冶公司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二十二冶公司没有配备足够的人力、财力,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新广厦公司先后多次召开协调会、向二十二冶公司致函,敦促二十二冶公司增加人力、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年底如期交工。为切实解决施工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双方于2008年9月1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二十二冶公司承诺重新制定施工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同时,确保工期要求;2008年11月30日按新广厦公司下发交屋标准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如不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如期交工,愿承担每延期一天10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如能按期或提前竣工,新广厦公司则给予二十二冶公司奖励30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新广厦公司不仅在材料供应、施工配合上给予二十二冶公司充分保障,还积极协助二十二冶公司联系本地施工队伍,增加劳动力,加快施工进度。然而,二十二冶公司在顺延的工期内仍未能交工,逾期交工已成事实,二十二冶公司却想方设法索要工程款。2008年12月24日,二十二冶公司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从唐山、鞍山等地用大客车接送了大批外地施工人员汇集于盘锦市人民政府,借索要农民工工资之名冲击盘锦市人民政府,造成政府机关无法办公,给新广厦公司和政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新广厦公司为不给政府部门增加负担,妥善解决事态争端,在二十二冶公司违约在先,工程没有竣工、没有结算,按当月预审工程款不足700万元的情况下,先行支付给二十二冶公司工程款1800万元以平息事态。二十二冶公司拿到工程款后于2008年12月24日夜,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辞而别,全部撤离工地,置工程的施工和管理责任于不顾。另外,由于二十二冶公司在没有采取冬季施工措施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土建施工,造成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二)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二十二冶公司自从撤离工地后就再也没有任何人来过施工现场,其行为足已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三)关于二十二冶公司诉请给付工程款51029678元问题。由于二十二冶公司擅离施工现场,部分收尾工程尚未完工,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未予整改,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等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决算。2008年12月20日,二十二冶公司向新广厦公司报送的工程决算书的总金额是131125482元。新广厦公司在未审核的情况下,就发现该决算中多计取了河道维护费、定位复测费、规费、税金、检测费等700余万元,再扣除二十二冶公司施工不合格部分的整改费用、违约金和新广厦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0646292元,双方工程款相差无几。二十二冶公司所诉已完成土建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安装费用、检验试验费用总计151675970元没有任何证据。(四)关于活动板房、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返还问题。新广厦公司既没有保管活动板房和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受托义务,二十二冶公司无权向新广厦公司主张此项返还请求。综上,请求驳回二十二冶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