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双方签订《盘锦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确认:双方于2008年4月17日签订广厦新城项目“盘锦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施工合同,并于5月份正式施工。施工前双方签订了主体施工计划表,对工程进度进行了严密部署,但工程开工以来,由于双方各种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未能正常实施,工期滞后。二十二冶公司承诺:重新制定施工计划(作为补充合同附件),在保证质量的同时,确保工期要求;2008年11月30日按新广厦公司下发交屋标准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不包括由新广厦公司发包的专业分包)。如不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如期交工,愿承担每延期一天10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如能按期或提前竣工,新广厦公司则给予二十二冶公司奖励30万元。同时,新广厦公司承诺中的一项:按重新调整后的施工计划,每月5日及时支付工程款,如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二十二冶公司工期顺延。补充协议附件具体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交屋标准细则、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分包工程一览表。 2008年8月24日、9月7日分别召开2008年第18、20次工程协调会、2008年9月6日、11月19日工程协调会,主要内容:落实砌筑、外墙抹灰、保温等工程及与甲方分包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问题。新广厦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6月3日、7月17日、7月26日、8月14日分别向二十二冶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2008年6月5日,新广厦公司向二十二冶公司发出《关于加快施工进度的工作联系函》,2008年9月13日新广厦公司向二十二冶公司发出《关于加快B3B4、B9、B10、B7、B2、B5、B6施工进度的联系函》,上述工作联系函的主要内容为:催促二十二冶公司落实施工进度计划,有效组织施工,改变不利局面,违约追究责任。 2008年10月27日,新广厦公司向二十二冶公司发出《关于B1楼外墙抹灰5-8层质量问题的联系函》。2008年10月31日,新广厦公司向二十二冶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中提到:目前盘锦地区已进入初冬季节,加之B区各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状态,在气温允许、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已经无法完成合同工期目标。经双方共同协商,对本年度要完成的工程内容作如下的调整(略)。2008年12月21日,新广厦公司向二十二冶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因其与客户签订的交房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为降低双方损失,最大限度地安抚客户,要求二十二冶公司在2009年1月5日完成B9#、B10#楼的内墙抹灰工程。 2008年12月24日,二十二冶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工地,未与新广厦公司进行现场交接,留有未完工程。2009年6月,新广厦公司售出的房屋入住。2011年11月26日,二十二冶公司将活动板房等临时设备取走。二十二冶公司至今没有提交竣工资料,该工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新广厦公司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二十二冶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盘锦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1#—10#楼)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10年12月12日,中成咨询公司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结论为:依据二十二冶公司提供的施工范围,二十二冶公司施工的盘锦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结算价款为116837393元。该报告送达后,二十二冶公司与新广厦公司分别提出异议。中成咨询公司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先后作出5次答复。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意见答复4》(以下简称《答复4》)内容为:二十二冶公司施工的盘锦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结算价款为115985045元。在其他说明事项中说明:1.上述意见是依据二十二冶公司提供的施工范围做出的,双方对二十二冶公司的施工范围有争议,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双方谁提供的范围正确。2.双方对施工范围没有达成共识,新广厦公司认为施工范围争议,鉴定意见应减少5156006元,已考虑新广厦公司原范围符号错误影响(鉴定人无能力发表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意见答复5》(以下简称《答复5》)对补充委托问题出具意见:1.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费。依据市场惯例,总承包服务费如何计取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本项目合同无约定,无计取依据。依据市场惯例配合费率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本项目施工合同第32页第2条约定,“本工程门窗工程、电梯工程、外墙涂料工程、铁艺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分包,配合费由甲方主持,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配合费计取方法。铁艺工程合同无单价,建设单位来函说铁艺工程施工时,总包单位已经退场。本次测算没有包括该部分。如果计算配合费,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按2%测算。配合费测算值为396177元。2.混凝土中水泥标号按42.5MP计算。依据《委托鉴定函》要求测算混凝土中水泥标号按42.5MP计算,调整数值。(混凝土实际使用的32.5MP水泥还是42.5MP水泥鉴定人没有收到相关资料)。混凝土中水泥标号按42.5MP计算,增加数值为1118606元。3.两台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两台塔吊场外运输费鉴定意见中已经包含每台38926.56元(质证时更正为两台38926.56元)。无相关调整的价格依据,无法给出参考意见。塔吊安拆费已经包含在原鉴定意见中,不应调整。4.楼梯栏杆计算范围调整。依据《委托鉴定函》要求,调整楼梯栏杆计算范围,扣除B1,B2,B5,B6,B7,B8全部栏杆,B34,B9,B10扣减50%,扣减额为169696元。 在一审审理期间,新广厦公司同意给付二十二冶公司清理桩芯费用4万元,二十二冶公司同意按鉴定单位提供的参考值扣减电渣压力焊接头费用130276元、泵送剂单价调整116496.62元、钢筋价格找差3237678元。 双方对鉴定意见仍持有异议的问题。1.二十二冶公司提出的异议问题。(1)关于规费计取,认为规费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费率内,规费为必须缴纳的费用,此部分应计取564759元。中成咨询公司答复意见:请双方解释合同费率是否包含规费。如果不包含,应增加规费;如果包含,就不应增加。合同约定是固定费率,而不是固定费率加规费,就是因为包含了所有费用,所以鉴定结论是按综合费率包含规费计算的。(2)关于泵送费的增加问题,因为现场确实发生,此部分应予以调整1350096元。中成咨询公司答复意见:依据施工合同“……砼套用现场搅拌砼,材料按实找差,泵送费单独套项”,无依据计算泵送差。(3)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2001165元、二次搬运费250146元、总承包服务费500292元的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都为现场确实发生的,认为应当计取。中成咨询公司答复意见:没有相关证据,无法计算。(4)关于人工费调整,认为人工费应当按70元/工日计取,差额1673万元,否则就显失公平。中成咨询公司答复意见:本项目依据合同使用04定额,应使用综合工日。二十二冶公司主张的70元是技工的工日,要求人工费均按技工的工日计算,依据不充分。2.新广厦公司提出的异议问题。关于垂直运输费减少20%合计407246元问题。因为定额有明确解释,采用泵送砼时,垂直运输费应扣减20%。中成咨询公司答复意见:实际施工中使用商品砼,合同约定不按商品砼套项,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不应按定额规定扣减垂直运输。 从2008年5月31日至2009年7月6日,双方确认已付款无争议数额99653865.22元(95476815.92元+4149785.4元+27263.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