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速公司针对中铁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同意瑞讯公司关于工程款及各项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的答辩意见。对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一方面案涉工程属于公共设施,不宜折价和拍卖;另一方面中铁公司在本案诉请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故中铁公司的该诉请应予驳回。对于中铁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交通厅文件均明确,案涉工程原债权、债务由瑞讯公司负责处理,从未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且瑞讯公司系法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中铁公司所称的瑞讯公司资不抵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其上诉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中铁公司对其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专用条款、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等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各文件互相补充。 关于合同的变更,合同通用条款第52.3款约定,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或以上是产生于:(1)根据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 关于索赔程序,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上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合同专用条款进一步针对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增加约定,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记录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谈话记录,工地人工、材料、机械统计报表,施工备忘录、监理记录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各种报表。 关于业主的违约责任,合同通用条款第69.1款约定,如果业主在根据第60.15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2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或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业主,抄送监理工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第69.4款约定,当第69.1款(1)所述的业主违约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可提前28天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人可能要暂停本工程施工,或放慢工程进度,承包人这种行动并不影响其获得利息和终止承包合同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向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暂停施工,或者降低了工程进度率,因此而受到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1)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 关于费用的变更,合同通用条款第70.3款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但是,在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又查明,《鉴定报告》载明,关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对于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是指:2004年12月份,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其他天数的明细则没有;2004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对于上述载明事实,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均予以认可。 安徽省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文件(阜周总监办(2004)011号)载明,经审查,各施工单位均存在机械设备不足、不配套问题。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通知单(编号:2004-56)中载明,第13合同项目部张某某自10月22日至11月14日离开工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处以违约金四万元,以示惩戒,希13合同项目部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得再犯。上述文件及通知单系中铁公司自行提供,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铁公司在本院诉讼中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索赔,而其在本案上诉中仅请求法院对该损失酌定瑞讯公司赔偿400万元。 2008年12月24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署《备忘录》载明,对中铁公司请求支付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引起的管理费增加费用4078795元问题,系双方有分歧的事项,瑞讯公司表示此费用按索赔事项处理。 再查明,2009年6月25日安徽省交通厅出具《关于阜周高速公路投资经营权收回补偿款首次分配的意见》载明,确定将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权收回补偿款首期15.5亿元首先支付瑞讯公司欠付的沿线地方款项及施工工程款项2亿元,其余13.5亿元按相同比例清偿原则,偿还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贷款本息。 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0)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的安徽高速公司的义务为协助停止清偿对瑞讯公司所负到期债务3000万元,而非由安徽高速公司承担瑞讯公司基于案涉工程所产生的债务。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