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合法有效。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确定部分6778661.54元,予以支持;不确定部分,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对于中铁公司停窝工期间原材料及油料价格的上涨费用,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平均负担,瑞讯公司应赔偿中铁公司1559618.82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瑞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铁公司经济损失8338280.36元;二、驳回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10.65元,由中铁公司负担299405.65元,瑞讯公司负担47405元;鉴定费35万元,由中铁公司负担297940元,瑞讯公司负担52060元。 瑞讯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停工所依据的王波签字的统计表,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属于违法出具,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瑞讯公司已证明中铁公司在2004年和2005年期间涉案工程没有停工,不存在停工损失;一审判决认定该期间存在停窝工损失,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判定双方分摊油料上涨的损失,违背事实和公平原则。 中铁公司上诉并答辩称,一、关于已完工未计量审计核减金额2573395.71元及未纳入审计的1378989.97元工程款,鉴于该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瑞讯公司也完全认可,故应据实结算,且瑞讯公司未及时通知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瑞讯公司应支付此部分核减金额及未纳入审计的工程量的欠付工程款3816805.76元及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相应利息。二、按照《协议书》约定,第二笔工程预付款应在2004年2月18日下达开工令时支付,但瑞讯公司拖至2004年11月28日才支付,逾期9个月零十天,瑞讯公司应支付5047548元工程预付款九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201018.62元。三、一审法院一方面对于有“王波”签字的《停窝工统计表》的真实性及效力表示认可,另一方面却仅支持了2004年7月—11月停工期间的损失6778661.54元,对2004年3月—6月、12月、2005年1月—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6929833.87元,以统计表中“存有矛盾”为由拒绝支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第二次停工损失,尽管缺乏监理的签字确认,但停工事实不可否认,停工原因亦非常清楚;考虑到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的第二次停工损失2200万元的证据不够充分,故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酌判400万元。四、2004年的停工完全系瑞讯公司资金不到位所造成,对于停工影响原材料及油料价格上涨费用,瑞讯公司应当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不符合事实。五、《招标书》第51.1款、第52.3款约定,合同的价格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15%的,应进行管理费调整。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合同价款2.019亿元,实际施工价值1.162亿元,减少了近一半,远超15%的约定标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管理费需要上调。六、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至少应该对于拖欠工程款、人员机械费用、材料上涨费用、管理费用等,判令确认中铁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七、安徽省政府收回阜周高速公路,交给安徽高速公司经营,并要求瑞讯公司将遗留问题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徽高速公司处理,安徽高速公司应对瑞讯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瑞讯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瑞讯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816805.76元及自2009年6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87119.21元(暂计算至2010年10月30日),支付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利息201018.62元,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6929833.87元及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支付1559618.82元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支付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而引起的管理费增加的费用4078795元;二、确认中铁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瑞讯公司针对中铁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对于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双方明确约定交由审计单位审核,审计单位核准的金额及核准程序并无不当,且瑞讯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了告知中铁公司的义务,故这部分费用应以审计单位的意见为准,瑞讯公司已经不欠中铁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二、关于延付工程款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中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瑞讯公司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其上诉请求没有依据。三、关于停窝工损失,监理王波的签字是无效的,是王波的个人行为,《鉴定报告》依据无效的签字而鉴定的停窝工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且中铁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了所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款项,这表明其并没有任何损失,进一步其也无权请求对该部分损失予以赔偿,即使有停窝工的行为,也是由于中铁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第一次停工损失没有依据,瑞讯公司已经提起上诉请求,请予支持。四、关于2004年至2005年停工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问题,中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了价差部分的费用,且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是由于中铁公司组织不力造成的,此部分价差损失如果存在,也应该由中铁公司承担,而不应由瑞讯公司分担。五、关于中铁公司诉请的管理费问题,中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此部分费用,且此部分费用已经通过其实际误工损失予以补偿,中铁公司的诉请构成重复主张。六、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该建设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另一方面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的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中铁公司一直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放弃了该权利。综上,请求驳回中铁公司对瑞讯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瑞讯公司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