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向宏发公司颁发“府相居”商住楼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榕规(2007)用地第00476号),载明该地块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6)18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收回宏发公司“绿源小区”商住楼项目的置换地。 2007年12月27日及28日,福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依据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分别作出榕地评(2007)30号《拟与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绿源小区”地块置换的市二棉厂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报告书》及榕地评(2007)31号《拟与市二棉厂地块置换的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绿源小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报告书》,其中榕地评(2007)3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载明,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6)189号《关于城建项目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福州二棉厂18.74亩地块经评估价格为867万元∕亩,地价总额为16247.58万元,作为拟收储的宏发公司“绿源小区”置换地等内容;榕地评(2007)31号《评估结果报告书》载明,“绿源小区”商住楼18.74亩地块经评估价格为780万元∕亩,地价总额为14617.2万元,委托方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6)18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予以收储,用已收储的原福州市二棉厂地块进行置换等内容。 2008年2月2日,宏发公司向方明通出具《通知》,主要内容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对两块置换的建设用地分别进行了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需补交两地块差价款1630.38万元,要求方明通在三十日内将该款汇入宏发公司账户,以便其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及交纳地差款等。2008年2月22日,方明通复函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泉,要求宏发公司尽快提交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补交土地差价款的通知及两地块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补交土地差价款属于公司项目投资重要事项,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决议等。 2010年5月28日,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与宏发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主要内容为,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6)18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将位于晋安区五里亭立交桥西南侧福州二棉厂部分地块18.74亩与宏发公司的“绿源小区”商住楼项目用地18.74亩进行置换;经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对该两幅地块分别进行地价评估,并出具了榕地评(2007)30及31号评估报告书,其中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二棉厂18.74亩地块评估价格为867万元∕亩,总地价为16247.58万元,宏发公司“绿源小区”商住楼18.74亩地块评估价格为780万元∕亩,总地价为14617.2万元,由宏发公司另行补偿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差价款1630.38万元,该款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指定账户支付等。2010年9月15日,宏发公司向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支付了该上述两地块的差价款1630.38万元。 2010年8月20日,宏发公司委托的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方明通发出《律师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宏发公司与方明通就“绿源小区”项目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后,宏发公司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就项目的前期勘探、设计等事项按合同约定合作,方明通也按合同约定投入项目合作款项,并部分承担了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用。2006年4月因福州市规划调整需要,政府将该项目收回,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备忘录无法履行,后双方又未能就新项目或其它合作事宜达成新的合同关系。鉴于双方合作前提和基础已不复存在,特通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请在收到本函起十日内与宏发公司联系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2010年9月2日,方明通回函称,“府相居”项目是“绿源小区”项目的置换物,应视为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的标的物变更为“府相居”项目,其仍对“府相居”项目拥有60%联合开发股权,不同意解除该合同及备忘录;同时方明通认为其与许美英为宏发公司的两名董事,有权并明确要求宏发公司在9月10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对土地置换的事项及再投入比例作出董事会决议。方明通及许美英在回函下方签名。诉讼中,宏发公司称没有收到该回函。 另查明,一审诉讼中,1、宏发公司与方明通确认,双方在签订“绿源小区”项目《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后,未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2、宏发公司提交2009年1月7日北京九州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明通签订的《项目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方明通同意将其在《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项下的60%股权及其所支付的成本2737万元,以4500万元全部转让给北京九州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证明方明通无意与其就置换后的新项目“府相居”联合开发建设事宜重新协商并达成新合作合同,且在宏发公司不知情情况下,将其在讼争《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项下投资及权利义务以4500万元转让给北京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宏发公司确认该《项目股份转让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方明通质证认为,该《项目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复印件,不真实,当时只有意向,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也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方明通未将其在讼争《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项下的投资及权利义务以4500万元转让给北京九州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方明通一审起诉称,2005年6月5日,其与宏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后方明通依约支付投资款1920万元(其中定金400万元),取得60%项目权益,又根据宏发公司要求垫付项目建设费用817万元。但由于案涉土地被政府置换,宏发公司以“绿源小区”项目被政府收回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宏发公司违背诚信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终止。2、宏发公司支付“绿源小区”项目评估价14617.2万元的60%投资增值收益8770.32万元,或支付按法院委托评估、审计的“绿源小区”项目金额60%计算的投资增值收益,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6年4月起的利息。3、宏发公司支付先期垫付“绿源小区”项目,建设费用81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4、宏发公司按定金罚则赔偿定金400万元。以上2-4项款项共计13147.32万元。5、由宏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