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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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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执行分配方案》第二顺位所列的七笔工程价款均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执行分配方案》第二顺位所列的七笔工程价款均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所称的仅为人工费。经查,七个工程款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在确定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范围时已先行扣除了相应的利润部分。因此,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执行分配方案》第二顺位所列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的数额是正确的。

3、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于抵押权受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据此,《执行分配方案》将七笔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列为分配第二顺位,并确定优于抵押权受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执行分配方案》将本案所涉七笔工程价款列为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部分的分摊问题,即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应当以抵押房产面积分摊还是以整个工程项目全部面积分摊的问题。

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对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仅以抵押房产面积分摊不当,请求以整个工程项目的全部面积进行分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七笔工程价款优先权虽然及于整个工程项目,但由于作为债务人的恒通公司,其可供执行的资产仅有《执行分配方案》所列的抵押房产,执行法院在制作《执行分配方案》确定将上述可供执行的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予以分配时,亦征得了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等抵押权人的同意。以上事实表明,优先受偿的七笔工程价款只能在处置的抵押房产范围内进行分摊,现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要求以整个项目的全部面积分摊,已不可能实现。因此,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此项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关于本案所涉七笔工程价款为一般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即使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该优先受偿权只及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应当以整个工程项目全部面积分摊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关于修改《执行分配方案》,并将《执行分配方案》中的第二顺位七笔工程款债权列为一般债权受偿,将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抵押债权列为第二顺位清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负担。

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七个工程款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事实没有查明,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对于工程款优先权可以通过催告方式行使的认定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3、原审判决对于工程款优先权受偿部分分摊问题的认定严重侵害了包括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在内的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恒通公司答辩称,1、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关于虚假诉讼的主张只是对案件的无理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优先权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恒通公司欠付各工程款优先权债权人款项真实,债权人主张债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得到法院确认,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执行分配方案是对全体债权人依法进行平等保护,应予尊重执行。故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上诉请求依法应当被驳回。

德感公司答辩称,1、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关于“本案所涉七个工程款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事实没有查明”和“原审判决对于工程款优先权可以通过催告方式行使的认定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实质上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2、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的七个工程款案件属于虚假诉讼;3、一审法院认定包括德感公司在内的七个债权人以非诉讼方式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重庆辖区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共识;4、工程款优先权人就担保物究竟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行使权利,取决于权利人的选择,在选择行使优先权的范围以后,优先权所涉及的不动产上相关权利人如何分摊,与工程款优先权人无关;执行分配方案实际上也是全体抵押权人共同分摊。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