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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01年5月15日,经过招投标,杰安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杰安公司承建恒通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杰安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进场施工,2003年5月消防

2001年5月15日,经过招投标,杰安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杰安公司承建恒通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杰安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进场施工,2003年5月消防通过验收,2003年6月28日,整个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2003年10月21日,杰安公司向恒通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工程款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公函》载明,关于杰安公司承建的西南商贸中心消防安装工程,杰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2003年6月28日,该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为维护杰安公司作为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估算情况,恒通公司尚应支付杰安公司工程款700万元(最终以结算为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杰安公司有权主张对承建工程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现特致函恒通公司,请将杰安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折价抵偿杰安公司工程款或以该项目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欠杰安公司的工程款。2005年9月27日,杰安公司再次发函要求恒通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2007年9月12日,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确认工程造价13271743.79元,双方确认,恒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320260元,垫资电线电缆款180912.40元,尚欠工程款4770571.09元。因恒通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余款,杰安公司于2007年12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通公司支付杰安公司工程款4770571.09元,并从2007年10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未付款利息515221.68元;判令杰安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0日作出(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恒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杰安公司工程款4770571.09元,并从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11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二、杰安公司对其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享有工程价款4422320元的优先受偿权;3、驳回杰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28日,杰安公司就该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349号】。2011年9月27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27号】。

2001年12月7日,金刚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将“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外幕墙装饰工程交由金刚公司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04年4月进行结算,确认塔楼工程款为2406920.63元,裙楼工程款为13151467.36元,合计为15558387.99元。恒通公司已支付金刚公司工程款10139325.95元。2007年10月22日,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德在金刚公司提供的确认函上签字,确认恒通公司欠金刚公司工程款5419062.04元(其中裙楼部分欠3012141.41元,塔楼部分欠2406920.63元)。2007年12月,金刚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19062.04元,并确认金刚公司享有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审理中,双方同意按4%扣除利润款,但对扣减利润基数未达成协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判决: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刚公司工程款5419062.04元,金刚公司对5202337.23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余216724.81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28日,金刚公司就该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348号】。2011年9月27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26号】。

润丰公司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二级资质。2002年1月8日,润丰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润丰公司承包“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大楼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分系统和水系统),全系统的运行调试,电器部分从空调用电设备控制柜的下装头到空调设备所有电器的安装(含空调用电设备控制柜的安装)。合同签订后,润丰公司于2002年3月10日进场施工,2004年5月20日,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04年10月27日,润丰公司向恒通公司发出公函,请求恒通公司将润丰公司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项目折价或者以该工程项目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欠润丰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左右(以最终结算为准)。2006年12月10日,润丰公司再次致函恒通公司,要求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007年8月26日,润丰公司和恒通公司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3807913元。双方确认恒通公司已付润丰公司工程款1815678.28元,尚欠工程款1992234.72元未付。2008年1月,润丰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恒通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1992234.72元,并从2007年9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08年1月18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确认润丰公司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中区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恒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润丰公司工程款1992234.72元,并从2007年9月16日起至2008年1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二、润丰公司对其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享有工程价款1793203.36元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润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29日,润丰公司就该案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中区民执字第785号】。2011年9月27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29号】。

西铝公司系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经过招投标,与恒通公司签订《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外墙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西铝公司承建恒通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的铝合金窗、干挂花岗石、屋顶装饰构架及其它外墙装饰。合同签订后,西铝公司即进场施工,2003年7月28日完工,双方未办理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恒通公司向西铝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3年12月25日,西铝公司向恒通公司发出公函,内容为:西铝公司承建恒通公司的中国西南商贸中心装饰工程于2003年7月28日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西铝公司承建工程质量合格,已全面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由于恒通公司的原因,双方工程结算至今未办理,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恒通公司尚欠西铝公司工程款600万元左右(以实际结算为准),该工程费西铝公司将主要用于支付大量材料款和人工费,特致函恒通公司,请将西铝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折价抵偿西铝公司工程款。2007年10月28日,西铝公司和恒通公司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9657128.84元,恒通公司已实际支付3919600元,尚欠西铝公司工程款5737528.84元,该工程利润率为3.5%,利润部份为337999.51元。因恒通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余款,西铝公司于2008年2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通公司支付西铝公司工程款5737528.84元;确认西铝公司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西铝公司支付工程款5737528.84元;二、西铝公司就5359529.33元工程款在“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4日西铝公司就该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1403号】。2011年9月27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24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