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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德感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恒通公司开发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弱电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工程及裙楼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德感公司为中标人。2002年8月11日,德感公司与恒通公司签

德感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恒通公司开发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弱电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工程及裙楼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德感公司为中标人。2002年8月11日,德感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德感公司承建恒通公司开发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弱电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工程及裙楼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德感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04年6月22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04年12月15日,德感公司向恒通公司发出《关于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函告》,请求恒通公司将德感公司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项目折价或者以该工程项目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欠德感公司的工程款约500万元。2006年12月10日,德感公司再次致函恒通公司,要求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007年7月24日,德感公司和恒通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7189314.63元。2007年12月1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恒通公司已付德感公司工程款3637898.37元,尚欠工程款3551416.26元未付,双方还确认该工程利润为159497.70元。2008年1月,德感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恒通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德感公司工程款3551416.26元;确认上述工程款德感公司有权以其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中区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恒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德感公司工程款3551416.26元;二、德感公司对其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享有建筑工程价款3391918.56元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德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15日,德感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2008)中区民执字第644号】。2011年9月27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30号】。

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00年8月2日,经过招投标,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了《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工集团公司承建恒通公司开发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建筑物基础、上部建筑、水电安装及建筑红线内的环境配套工程。2000年8月18日,建工集团公司与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单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合同》,将恒通公司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项目的地下四层、地上三十九层,其中裙楼八层的施工工程分包给工业安装公司。2001年3月22日,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重庆中国西南贸易中心安装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协议》。2002年4月3日,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重庆中国西南贸易中心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进场施工。2003年7月28日,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达到优良。2004年1月22日,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向恒通公司发出《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函》,请求恒通公司将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项目折价或者以该工程项目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欠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工程款约700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006年1月20日,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再次致函恒通公司,要求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007年7月24日,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恒通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5554086.55元。双方确认恒通公司已支付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工程款1295123.99元,尚欠工程款4258962.56元未付。2008年1月,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通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工程款4258962.56元、支付优良工程一次性补偿金32万元,以及从2004年1月2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确认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恒通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利润为110804.57元,优良工程补偿金为88865.38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中区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恒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工程款4258962.56元,优良工程一次性补偿金88865.38元,并从2004年1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对其承建的“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享有建筑工程价款4148157.99元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15日,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就该案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中区民执字第676号】。2011年7月14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16号】。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一建)系建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2000年7月29日,建工集团中标承建“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一期工程项目。2000年8月2日,恒通公司与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将“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一期工程发包给建工集团公司施工。2000年l2月16日,广厦一建致函恒通公司,告知恒通公司“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已由建工集团公司交与其承建,建工集团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广厦一建承受,恒通公司对此表示同意。2001年3月25日,广厦一建与恒通公司达成《重庆西南商贸中心工程材料供应细则》。同年5月,双方约定广厦一建承建的工程达到“重庆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由恒通公司奖励广厦一建100万元。此后,双方还就人工费的调整、建筑垃圾及铝塑板装饰工程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2000年12月29日,广厦一建进场施工,工程于2004年6月22日完工,并获得2003年度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2004年10月6日,广厦一建向恒通公司发出《公函》,主要内容是要求恒通公司在本年度先予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余款在结算完毕后支付,如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则广厦一建依法主张将工程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2007年9月15日,广厦一建与恒通公司经结算,共同确认工程造价为88432928元(包含恒通公司应支付给广厦一建的100万元奖金)。恒通公司已支付广厦一建的工程款为69396654.61元,尚欠19036273.39元。因多次催收工程款未果,广厦一建于2007年12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9036273.39元;确认广厦一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厦一建支付工程款19036273.39元;二、广厦一建就16567181.42元工程款在“重庆·中国西南商贸中心”工程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4日,广厦一建就该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1402号】。2011年9月27日,该案由一审法院提级执行【(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25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