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将标准层销售基价认定为4000元/平方米缺乏证据证明,销售基价应扣除400元/平方米精装修费。精装修的有无对华瀛公司获得代理销售佣金有重大影响。400元/平方米精装修的成本支出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华瀛公司主张的151套房屋中,有34套房屋的平均价格为3700元/平方米,如果按照4000元/平方米计算,华瀛公司将亏损141万余元。(二)一、二审判决对“环球公司自行销售房屋39套”的认定缺乏基本证据证明,合同并未约定销售房屋必须签订认购书,没有签订认购书的房屋并不是环球公司自销。(三)阁楼及地下室的佣金计算应以无产权的评估结果为准。环球公司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阁楼、地下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认定案涉阁楼、地下室具有产权。(四)环球公司依约向华瀛公司支付佣金的结算时间应为2006年12月31日,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07年1月1日。依据2008年4月21日的催告函,环球公司也应在收函之日起30日内支付佣金,据此,本案的滞纳金起算时间至迟应为2008年5月21日。(五)一、二审法院将滞纳金的标准由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点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华瀛公司一审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还贷罚息折合每日为万分之二点三至万分之二点六。一、二审法院以“约定过高”为由将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由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点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依法撤销辽宁高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环球公司向华瀛公司支付销售房屋代理费20254018.8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环球公司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环球公司答辩称:假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华瀛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一)关于销售基价。按照华瀛公司销售计划和合同对装修时间的预安排,以及华瀛公司对案涉房产的销售定位、定价,是否精装修不影响华瀛公司销售利益;精装修计划直接接收对象是装修公司;华瀛公司从未提出变更销售基价。(二)关于39套自销房。华瀛公司销售期间提出与环球公司共同扩大对项目的宣传推广,达到全员销售的良好局面。环球公司也提供了期间对其他单位支付广告费用的凭据。双方合意允许环球公司进行自销。华瀛公司对于争议的39套房屋不能提供售房合同复印件,39套房屋是环球公司自销,相应的佣金不应支付给华瀛公司。(三)关于地下室、阁楼的市场销售价格。地下室、阁楼的建筑面积包括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计入测绘面积,并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可,应按有产权的销售价格计算佣金。(四)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华瀛公司与环球公司对佣金的计算存在分歧,即使环球公司违约,应自佣金数值确定后起算。法院依据环球公司的申请对违约金酌减,并无不当。(五)一、二审法院计算的税金错误,漏计了3%的土地增值税和3%的企业所得税。环球公司为华瀛公司垫付的房租和物业费用1831226.4元应与佣金相抵销。请求驳回华瀛公司的再审申请。 环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案涉代销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环球公司利润”的目的,签约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环球公司和环球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属无效。(一)签约各方对案涉项目的建设成本是明知的:总投资约8亿元÷219130平方米=3650元/平方米。再加上相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案涉房屋的成本价已经超过4000元/平方米。案涉合同约定:1.环球公司要保证华瀛公司不少于总销售额3%的佣金;2.案涉房屋销售基价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部计为佣金;3.案涉项目所含的独立车库、阁楼、地下室,还要按市场销售价格50%给华瀛公司计提佣金;4.如滞销,基价另议。显然案涉项目代理销售对华瀛公司而言无任何风险,案涉项目利润空间均被华瀛公司获取,从而损害环球公司股东利益。(二)案涉代销合同关于佣金和分成的约定本身也是违法无效的,不符合习惯,显系恶意串通,损害环球公司和环球公司股东利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根据一、二审判决,案涉项目销售收入107525272元,判给华瀛公司佣金15926712元,佣金比例占销售总收入高达14.81%(如果按华瀛公司诉请计算,佣金比例占销售总收入则接近30%),这一比例显然远远超过正常市场商品房代销通常佣金计提比例(最高3%);“总销售额3%保底、溢价全归华瀛公司、车库等销售价5:5分成”等相关约定,根本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三)王京立与华瀛公司恶意串通,输送环球公司项目利益。华瀛公司的出资人与王京立有密切关系,王京立与华瀛公司约定的佣金远远超出行业标准。请求撤销辽宁高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华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