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鼓楼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针对上述借款及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累计未还情况,2006年8月28日区供销社向自治区农业银行出具了宁供函(2006)13号《自治区供销社关于鼓楼商场归还银行借款的意见》,主要内容是:“区供销社鼓楼商场于1996年前在农

针对上述借款及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累计未还情况,2006年8月28日区供销社向自治区农业银行出具了宁供函(2006)13号《自治区供销社关于鼓楼商场归还银行借款的意见》,主要内容是:“区供销社鼓楼商场于1996年前在农业银行累计借款共计3410万元,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和商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使商场经营出现亏损,致使银行借款不能按期归还。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解决商场债务问题,妥善安置职工,使商场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鼓楼商场归还农行借款的意见:1、根据区供销社和鼓楼商场的偿还能力,所欠银行借款本金采取分期归还逐年解决的办法;2、2006年12月30日前区社筹措资金归还借款700万元,2007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3、自治区八部门批复确认的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占用银行借款1336.6万元,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应由商场归还;如三年内自治区政府仍不予解决,这部分借款由鼓楼商场分期归还或转做新的借款,按期支付利息;4、剩余借款1073.4万元,从2007年起,鼓楼商场每年还款200万元,5年内还清”。同年9月14日,农行营业部给区供销社复函,出具宁农银营发(2006)350号《关于同意宁夏区供销社归还鼓楼商场不良贷款意见的函》,载明:“我部收到贵社《关于鼓楼商场归还银行借款的意见》的函,经研究并报请分行意见如下:……由于我部今年清收任务较重,早在4月19日我部第二次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即对区供销社口头提出的上述方案进行了审议,2006年8月28日区供销社又以书面方式提出,经我部研究,并报请分行有关领导批示,同意区供销社提出的上述还款意见”。(对上述两份函件以下简称为回复函)

自2006年9月14日农行营业部复函后,鼓楼商场向农行营业部还款共计1600万元(2006年11月2日17.5万元、250万元、4万元、8.5万元、20万元各一笔,计300万元;2007年2月11日50万元、100万元、90万元、160万元各一笔,小计400万元;2007年5月23日100万元;2007年9月27日50万元;2007年9月29日100万元;2007年12月28日100万元、150万元各一笔,计250万元;2009年9月30日100万元、300万元各一笔,计400万元)。上述七笔贷款,截至2009年9月30日,除2000万元贷款下剩1810万元本金未还外,其余六笔贷款本金均清偿。

2009年9月13日,鼓楼商场向农行营业部出具《鼓楼商场关于归还不良贷款的函》(宁供鼓发(2009)13号),载明:“截止目前,鼓楼商场尚欠贵行贷款1810万元。根据贵行宁农银营发(2006)350号《关于同意宁夏区供销社归还鼓楼商场不良贷款意见的函》,就上述欠款的进一步偿还问题,鼓楼商场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贵行上述文件一.1条,鼓楼商场遵照承诺,已于2007年6月30日前归还了贵行1000万元贷款。二、贵行上述文件一.3条中的1073.4万元,鼓楼商场已归还600万元,剩余473.4万元商场将继续遵照每年200万元的还款精神归还。三、贵行上述文件一.2条,即自治区八部门批复确认的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占用银行借款1336.6万元,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应由商场归还;如三年内自治区政府仍不予解决,这部分借款由鼓楼商场分期归还或转做新的借款,按期支付利息。鼓楼商场的意见是将这部分借款转做新的借款,期限为五年,利率为基准利率。期间鼓楼商场继续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性挂账及时到位,如争取到,则将争取到的资金如数偿还,以提前偿还欠款,直到还清上述欠款为止。鼓楼商场还清上述款项后的一个月内,请贵行遵照文件精神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解除鼓楼商场在贵行的土地、房产抵押,并将解除抵押后的鼓楼商场房产证、土地证等手续归还鼓楼商场,以利于鼓楼商场今后的发展”。农行营业部对该函未予答复。

农行营业部为追回借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鼓楼商场偿还借款本金1810万元及利息220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3月12日,实际利息为25794807.69元),本息合计4010万元;2、对鼓楼商场借款项下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优先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鼓楼商场承担,直至清偿完毕为止;3、案件诉讼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鼓楼商场承担。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审理本案,故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利息20490871.03元(包括起诉时主张的2000万元贷款合同项下自2010年3月12日延续至2012年6月20日的利息和除2000万元贷款外的其他六笔贷款项下的利息)。以上诉讼的利息共计42490871.03元(共七笔贷款利息,自1999年第一季度暂算至2012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