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重庆万滨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宏帆公司就本案项目转让向万滨公司开具了三张发票:2010年8月31日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金额183516597.7元;2010年9月8日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金额3000万元;2010年9月20日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金额5000万元。合计26

宏帆公司就本案项目转让向万滨公司开具了三张发票:2010年8月31日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金额183516597.7元;2010年9月8日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金额3000万元;2010年9月20日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金额5000万元。合计263516597.7元。宏帆公司称2010年9月20日其开具了票面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但并未收到万滨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万滨公司认为宏帆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即能视为该司已认可收到前述款项。

另查明:2009年12月15日,甲方中航技公司、乙A方宏帆公司、乙B方佰富公司签订了《重庆“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期项目收购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收购协议》),约定:宏帆公司系“佰富高尔夫别墅”项目的开发商,佰富公司是项目权益的实际拥有人。宏帆公司与佰富公司均同意将“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期项目转让给中航技公司。宏帆公司与佰富公司签署了《联合投资开发合同》。约定由宏帆公司出地、佰富公司负责筹集开发资金并负责项目具体运营,双方在佰富高尔夫球场内合作开发‘佰富高尔夫别墅’项目”。第三期开发面积为34243.91平方米,计92栋。宏帆公司承诺及保证,佰富公司已经按时、足额向其支付了固定收益,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宏帆公司仅在名义上持有本项目,而本项目的全部权益均由佰富公司享有,宏帆公司无权干涉。本项目转让的全部收益归佰富公司所有,宏帆公司对本项目的转让价格、条件等不加干涉。中航技公司指定项目公司在其受让本项目后对项目进行开发。

2010年3月16日,宏帆公司与中航万科公司签订了《重庆“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期项目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宏帆公司将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期项目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期地上92栋独立别墅在建工程开发权、佰富高尔夫别墅会所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本项目上的权利转让给中航万科公司。2010年6月29日,宏帆公司与重庆江富置业有限公司(系由中航万科公司更名而来,以下简称江富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重庆“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期项目转让协议﹥的协议》,约定因无法获得国土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实质性的转让手续,故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解除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重庆“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期项目转让协议》。

2010年7月14日,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作出渝开办发(2010)54号《关于佰富高尔夫花园第三期在建项目转让的批复》,主要内容为:鉴于2010年3月渝开办发(2010)23号文件作出了同意宏帆公司转让该项目给中航万科公司的批复,由于中航技公司属于国家要求逐步退出房地产开发的78家中央企业之一,中航万科公司响应国家政策拟退出房地产开发,不宜再开展该项目建设工作。2010年6月宏帆公司和江富公司签订了解除项目转让协议,且双方取得转让批复文件至今未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项目主体变更手续,为此原转让行为并未实质性实现。各会审单位同意江富公司退出该项目建设,原渝开办发(2010)23号转让批复文件废止。原则同意宏帆公司将佰富高尔夫花园第三期在建项目转让给万滨公司,由万滨公司独立开发建设。

再查明:万滨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其发起人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持有万滨公司100%股权。2010年11月30日,万滨公司变更股东为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中航万科有限公司、航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3日,系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航技公司的投资者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9月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航技公司及航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万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追加佰富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理由是,本案的原告应当是佰富公司,宏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

一审法院认为,若佰富公司认为该司系本案转让关系的合同相对方,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或者另案提起诉讼。故对万滨公司关于追加佰富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2013年7月3日经一审法院询问,案外人佰富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

宏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万滨公司立即向宏帆公司支付尚欠的项目转让款189750362.3元,以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89750362.3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滨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宏帆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宏帆公司作为本案争议项目的合法持有人,通过合法程序对本案争议项目进行出售。万滨公司通过参加重庆联交所的公开拍卖,与宏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宏帆公司作为《项目转让协议》的甲方,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有权向万滨公司主张项目转让款。故万滨公司认为宏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万滨公司还应向宏帆公司支付多少项目转让款的问题。

首先,宏帆公司及万滨公司共同认可根据《项目转让协议》约定,本案争议项目的转让款总额为403266960元,对应的转让标的为在建的佰富高尔夫花园第三期项目。现《项目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A宗A地块、A宗B地块及A宗C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全部登记在万滨公司名下,万滨公司已合法取得该项目92栋在建别墅的开发权。在双方没有新约定情况下,万滨公司应当按照《项目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宏帆公司支付相应项目转让款403266960元。其次,宏帆公司认可万滨公司已支付项目转让款213516597.7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中航万科公司代佰富公司向磐悦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中航万科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的4100万元、中航技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因付款方及收款方均非《项目转让协议》合同方,亦无项目转让方宏帆公司委托付款的证明,故不能视为万滨公司支付本案项目转让款的行为。关于万滨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及5201314.76元,尽管万滨公司系《项目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其向佰富公司支付款项,既未获得宏帆公司的授意,亦未得到佰富公司的认可,故同样不能视为该司支付本案项目转让款的行为。最后,尽管宏帆公司开具了5000万元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在实践中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可能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也可能先付款后开具发票。因此,在万滨公司不能举示该5000万元所对应的付款凭据时,亦不能仅仅以宏帆公司开具了5000万元发票的行为而认定该司收到了该笔项目转让款。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宏帆公司关于万滨公司已支付项目转让款213516597.7元,尚欠189750362.3元未付的主张成立。

三、关于项目转让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