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万滨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江北国土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的函》,申请将房地产权证编号为A号地块(100房地证2007第214号,土地面积46435平方米)、B号地块(100房地证2007第219号,土地面积27526平方米)、C号地块(100房地证2007第218号,土地面积46545平方米)的产权变更至万滨公司名下。 2010年8月16日,万滨公司取得了103D房地证2010字第015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的土地坐落为江北区石马河北部A宗A-F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118631.59平方米。 2010年11月18日,万滨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北区规划局)递交了《关于“重庆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三期﹤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申请》,该申请载明,万滨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通过重庆联交所获取了“重庆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三期在建工程,同年9月2日办理完成了该工程的国土证过户等转让手续,由于该项目已经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证照登记的建设单位为宏帆公司,故申请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变更为万滨公司。2011年1月30日,重庆市规划局向万滨公司作出了渝规江北(用地)复函(2011)0005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该复函称关于万滨公司报来的“重庆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三期《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申请,经研究,因该问题较为复杂,拟召集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 诉讼过程中,万滨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再次向江北区规划局递交了《关于“重庆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三期﹤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申请》,请求将该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为万滨公司。2013年8月9日重庆市规划局作出渝规江北(用地)复函(2013)0020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称经研究,由于万滨公司与转让方宏帆公司因项目转让争议已提起司法诉讼,法院现已对该项目土地房屋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予以冻结,目前不能办理规划手续变更,待司法程序结束再按相关要求另行申请。前述许可证至今仍未变更至万滨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2日致函重庆市规划局,咨询因在建工程项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变更登记在受让方名下,此时拟将项目转让前已经取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变更登记在受让方名下,按照政策法规,应当由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重庆市规划局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渝规函(2013)540号《关于规划许可变更相关问题的复函》,称“根据重庆市建委《开发建设工程项目转让办事指南》,房地产项目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各自的申请转、受让的文件。受让方在取得市开发办有关项目转让文件后,持该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被许可人发生变更,需要履行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规划许可变更的申请人一般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如果一方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来办理规划许可的变更手续,我局也依法受理。” 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2日致函江北区规划局,咨询:1、渝规江北[用地]复函(2011)0005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中所指的复杂问题是指什么?导致万滨公司的变更申请无法得到批准的原因是什么?2、在前述批复作出后,江北区规划局对佰富高尔夫花园三期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是否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是什么?3、根据渝规江北[用地]复函(2013)0020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的答复,在法院解除对该项目土地的查封后,万滨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能否得到批准? 2013年11月1日,江北区规划局向一审法院作出渝规江函字(2013)82号复函,称“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三期属于项目部分转让,转让地块系原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国土出让合同中的部分用地,当时国土部门未将该转让地块从原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出让土地中单独分割出让给万滨公司,万滨公司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缺乏必要的条件,因此我局函复建设单位‘该问题较为复杂,需专题研究’。此后经市国土局会同规划局及项目转让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该转让地块不作为单独项目,地块建成后须与佰富高尔夫花园项目共享环境及配套设施,若需办理方案调整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目前重庆高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项目转让土地予以冻结,若法院解除对项目土地查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关于项目转让款的支付,万滨公司主张其为履行《项目转让协议》已支付对价269717912.46元,其中:①2010年8月6日,由中航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公司)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支付137516597.7元;②2010年6月30日,由万滨公司向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竞买保证金4600万元;③2010年5月25日,由重庆中航万科江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万科公司)向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公司)指定的重庆磐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磐悦公司)支付3000万元;④2010年6月22日,由中航万科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4100万元;⑤2010年9月8日,由中航技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500万元;⑥2010年9月30日,由万滨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500万元;⑦2010年9月29日,由万滨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5201314.76元。 宏帆公司认可实际收到万滨公司支付的转让款总计213516597.7元,其中:①认可中航技公司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支付137516597.7元。②认可万滨公司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4600万元保证金转为支付项目转让款。③并称在项目转让完成后,经双方协商决定由万滨公司解决前一施工单位撤场事宜,相应地宏帆公司认可收到3000万元项目转让款,作为万滨公司处理该事务的费用。前述款项共计213516597.7元。④因宏帆公司并未委托万滨公司向案外人付款,故对中航万科公司向磐悦公司支付的款项以及中航万科公司、中航技公司、万滨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询问案外人佰富公司,关于中航万科公司向磐悦公司支付的款项以及中航万科公司、中航技公司、万滨公司向佰富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系为佰富高尔夫花园三期项目支付的转让价款,该司未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