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公司述称,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抗诉意见。另称:一、金刚公司拒付租赁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龙山公司在金刚公司租赁期间因政策原因拆除机立窑等主要设备,造成租赁物不完整,属于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金刚公司拒付租赁费合理、合法。二、金刚公司起诉龙山公司解除租赁协议后,为了避免扩大损失,发函要求龙山公司对租赁企业进行交接,但龙山公司拒绝交接,致使该企业停产闲置一年之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即使金刚公司行使的解除权没有效力,龙山公司也不应该扩大损失,租赁费不应计算至2010年1月25日。三、原审判决租赁费计算有误。《租赁协议》第五条第(八)项约定:“甲方租赁乙方企业同时,在乙方的协调下,租赁铁岭立新水泥有限公司,如甲方不能租用铁岭立新水泥有限公司,甲方可单独租赁乙方企业,年租赁费不超过500万元。”2008年金刚公司租赁了铁岭立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但同年年末就已经解除租赁合同,按照上述约定,本案年租赁费不应超过500万元,原审判决仍按年租赁费550万元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山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协议》解除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正确,抗诉书及金刚公司主张协议解除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错误。首先、金刚公司向东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协议》行使的是诉讼权利即司法请求权,东辽县人民法院向龙山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起不到合同法规定的“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具有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因为金刚公司不具有单方解除《租赁协议》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其解除通知也无效。第一、金刚公司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应当明知龙山公司的机立窑将被淘汰,所谓“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第二、金刚公司没有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抗诉书关于“租赁标的不完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以及金刚公司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根本不成立。再次、金刚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龙山公司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协议的情况下,金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协议。因金刚公司拖欠龙山公司二年租赁费,龙山公司依据双方关于“超过三个月不能给付租金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的约定,通知金刚公司解除《租赁协议》,金刚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收到龙山公司发出的通知,原审判决认定这一时间为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完全正确。二、原审判决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再审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另查明以下事实: 1、《租赁协议》第四条约定:“(一)甲方(金刚公司)租赁乙方(龙山公司)场地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注册组建新公司。乙方根据注册公司的需要提供相关的各种证照和资料。(二)为了把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双方同意实行先租后股的经营方式。合同签订后,双方对乙方的资产按现价进行评估作价,双方签字后,交给甲方使用。乙方支持甲方对落后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经乙方同意的甲方改造投入,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满后,甲方按乙方原有资产数额价值享受股份。甲方投入不得超过双方认可的原乙方总资产的40%。改造淘汰的乙方资产残值归乙方所有。......(八)甲方租赁乙方企业同时,在乙方的协调下,租赁铁岭立新水泥有限公司,如甲方不能租用铁岭立新水泥有限公司,甲方可单独租赁乙方企业,年租赁费不超过500万元。” 2、2006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2007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重申上述内容,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2007年4月29日,铁岭市发改委印发铁市发改发(2007)210号《关于铁岭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其中龙山公司属于该市2008年底前并转、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2007年12月28日,铁岭市人民政府印发铁政发(2007)35号《关于等量淘汰关闭小水泥企业的决定》,决定“2008年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依法关停并转全市11家规模小于20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2010年年底前彻底淘汰全市各中立窑生产能力。将全市11家规模小于20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的产能(167万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给金刚水泥铁岭有限公司。”该文件所载被淘汰的11家小水泥企业中包括龙山公司。2008年10月22日,铁岭市人民政府向辽宁省经委提出《关于对等量淘汰关闭小水泥企业有关情况的说明函》,载明:“辽源金刚集团准备在我市新上一条日产4000吨水泥生产线,项目计划于2010年5月末建成投产。按照等量淘汰的要求,我市决定关闭一批小水泥企业,并于2007年12月28日下达了《关于等量淘汰关闭小水泥企业的决定》(铁政发(2007)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闭小水泥企业有关情况特作如下说明:一、铁岭县龙山水泥厂......等3家企业淘汰立窑,改建粉磨站,淘汰落后产能31万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