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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英特莱摩根公司提交了北京中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其承建北京市科航大厦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其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载明,英特莱摩根公司提供的

英特莱摩根公司提交了北京中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其承建北京市科航大厦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其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载明,英特莱摩根公司提供的项目利润计算表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反映了相关工程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该项目利润计算表载明,北京市科航大厦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供应及安装工程的单位利润为180.9元/平方米。

另查:2009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8543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认定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中安装的防火卷帘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构成侵权。此外,英特莱摩根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6万元,公证费3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特莱摩根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光华安富业公司与华坤公司就向涉案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提供防火卷帘门产品签订了供货合同,光华安富业公司也实际提供了防火卷帘门产品,故可以认定光华安富业公司为涉案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工程中安装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的生产者。光华安富业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生产防火卷帘门窗,作为一家具有生产防火卷帘门产品的资质和能力的厂家,其主张其提供的防火卷帘产品中的帘面系从东台玉纶公司处采购,但未提供其与东台玉纶公司履行采购合同的正式发票,东台玉纶公司亦无防火卷帘帘面的生产资质,且相关收据、入库单和出库单之间彼此不能对应,故光华安富业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东台玉纶公司之间签订并实际履行了采购防火卷帘帘面的合同,光华安富业公司关于涉案被诉侵权的防火卷帘门帘面系其自东台玉纶公司采购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光华安富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防火卷帘产品并在搜宝商务中心1#工程中安装使用,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华坤公司在其搜宝商务中心1#工程中使用涉案侵权防火卷帘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英特莱摩根公司请求判令光华安富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华坤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英特莱摩根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相关利润情况、光华安富业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英特莱摩根公司有关光华安富业公司支付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的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亦应予支持。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光华安富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英特莱摩根公司“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权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二、光华安富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英特莱摩根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三、华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英特莱摩根公司“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权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四、驳回英特莱摩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光华安富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英特莱摩根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追加东台玉纶公司为被告。光华安富业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在一审庭审时光华安富业公司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合议庭未批准又未下裁定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被诉侵权产品确系光华安富业公司从东台玉纶公司进货,且光华安富业公司已经收集和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不予理睬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3、一审法院未给光华安富业公司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4、英特莱摩根公司在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给光华安富业公司合理的答辩期限。(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从东台玉纶公司进货是错误的,光华安富业公司为此提供了采购合同、收据、出库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该主张。2、一审法院仅凭公证书所附照片,未经双方当事人发表实质性意见,该照片也不能反映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结构特点。3、英特莱摩根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是其单方委托的,光华安富业公司及华坤公司均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不应采纳该审计报告。4、光华安富业公司的证据显示帘面的进货价为80元每平方米,行业通常价是50-100元每平方米,英特莱摩根公司的帘面利润180.9元每平方米明显背离市场价格。5、即使按英特莱摩根公司主张的帘面利润180.9元每平方米,光华安富业公司为华坤公司提供的实际上是安装服务,其价格包括安装费、帘面及卷门机等费用。6、光华安富业公司的工程量因尚未与华坤公司结算,故一审法院结算损失的依据不足。

英特莱摩根公司及华坤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涉案发明专利授权文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收费收据、(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948号公证书、(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中都专审字(2009)第3001号审计报告、涉案《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公证费发票、《搜宝商务中心1#建筑防火卷帘门采购供货合同文件》、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该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二审过程中,光华安富业公司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新证据一:光华安富业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向东台玉纶公司发出的《询证函》,其主要内容是光华安富业公司向东台玉纶公司就双方于2009年6月18日针对无机防火卷帘布基帘面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新证据二:东台玉纶公司就上述《询证函》的复函,其主要内容是:经核实,东台玉纶公司曾于2009年6月18日与光华安富业公司签订过《采购合同》,向光华安富业公司出售了该公司生产并安装于北京搜宝商务中心工程所需的无机防火卷帘布基帘面,合同总暂定价为130万元,实际结算为157万余元,所涉货品已全部运至北京搜宝商务中心工程所在地,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