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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有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有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通过北京一中院在执行程序中,万禾公司与北人集团、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四方同意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裁定方式转让并已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交易方式合法有效。据此,万馨公司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杨要文等四人应否赔偿万馨公司一亿元损失的问题。

如上所述,万馨公司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向万发公司、万禾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无效为前提而作出的杨要文等四人赔偿万馨公司一亿元损失的判决基础不复存在。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各方针对转让项目的情况,经过北京为天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8月5日的价格为11836.17万元)和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12月20日的价格为11994.2220万元)两个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两次评估,达成了高于评估价格的1.2亿元转让价格,符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交易各方的意思表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判决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由杨要文等四人赔偿万馨公司一亿元损失,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对杨要文等四人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证据,应予纠正。

综上,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6374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6933元,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516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