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凯迪公司向杨要文等4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79876600元,全部转入杨要文等4人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个人账户中。其中,杨要文名下71502889.8元,李磊名下46609991.06元,伊士哲名下37093227.42元,孙建林名下24670491.72元,分别占总额的39.751%、25.912%、20.622%、13.715%,与各自原持有万禾公司的股权比例大致相当。 2010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出具(2010)高执特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杨要文等4人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上述存款,冻结到期日为2011年3月2日。并于2011年3月1日办理了上述款项的继续冻结手续,冻结到期日为2011年3月15日。由于银行业务系统存在技术漏洞,冻结状态出现异常,杨要文等4人于2011年3月3日从上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中转走183019987.92元(当时4个账户的本息余额共计183026676.55元),并于当天及次日在不同银行、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了多次划转。事发后,北京一中院根据新兴公司的申请,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上述被划转的款项分别冻结到另外13个账户中,本案一审立案后又依新兴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对杨要文等4人的原存款账户及另外13个账户继续进行了冻结。具体情况为:杨要文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921账户(账号后6位,下同)共转走72797963.37元,2011年12月16日前冻结在邮政储蓄银行紫竹院路支行金严的169126账户66296018.93元,冻结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杨要文的296640账户342044.61元(多冻结100.17元),冻结在民生银行西直门支行熊艳的386353账户200万元,冻结在农业银行江西宜丰支行潭山分理处杨许元的024209账户9万元(因杨要文按照法院要求已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921账户存入相应款项,该账户已自行解冻),冻结在农业银行江西宜丰支行棠浦分理处杨耀武的710913账户7万元(因杨要文按照原审法院要求已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921账户存入相应款项,该账户已自行解冻),冻结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芦玮的994249账户400万元,原393921账户余额1435.44元,杨要文按照北京一中院要求存入16万元后,账户余额为16135.44元,已被冻结。 李磊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939账户共计转走47454201.56元,2011年12月16日前冻结在民生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康凯的689325账户47000975.7元(多冻结975.7元),冻结在招商银行崇文门支行姜玲的051511账户454201.56元,原393939账户余额933.06元,已被冻结。 伊士哲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015986账户共转走37649820元,2011年12月16日前冻结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伊文珍的536271账户14776600.34元(多冻结100.34元),冻结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zhouli的001255账户2873500元,冻结在华夏银行光华路支行lizhou的064159账户1750万元,冻结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084998账户250万元,原015986账户余额4316.24元,已被冻结。 孙建林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707账户共转走25117822.99元,2011年12月16日前冻结在中信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孙建林的105081账户中,原393707账户余额0.39元,已被冻结。 凯迪公司接手万禾公司后,对万和世家l号楼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倚景园项目的开发,现已封顶。 北京一中院作出(2011)一中民初字第6374号民事判决:(一)2008年12月24日《执行和解协议》中有关万和世家项目一号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无效;(二)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万馨公司损失1亿元(优先从判决书第9页第20行至第10页第20行所列的仍在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三)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对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在本案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新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6933元,由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负担516744元,新兴公司负担4401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杨要文、孙建林、李磊、伊士哲负担。 一审判决后,杨要文等4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金费;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新兴公司对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中,万馨公司提交了两份会议记录:一是2008年9月17日地点在新兴公司二楼大会议室、议题为法院裁定万馨公司项目转让的经理办公会记录,后有“此会议记录为新兴公司经理办公会记录,情况属实”之手写背书内容,同时有郑清、史永辉、佘建辉、刘文杰的签字,没有日期。二是2009年2月13日经理办公会记录,后有“此会议记录为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记录,情况属实”之手写背书内容,同时有郑清、史永辉、佘建辉、刘文杰的签字,没有日期。万馨公司称郑清当时是万发公司和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永辉、刘文杰是新兴公司副总,佘建辉是新兴公司财务副经理。两份会议记录一审诉讼中已作为证据提交,因原件在新兴公司处,故提交的是复印件,但上面没有相关手写背书内容和上述4人签字,手写背书内容和签字是在一审诉讼之后取得。对此新兴公司不予认可,称非新证据,同时认为上述材料属于证人证言,郑清当时职务确是万发公司和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余3人不清楚;且4人未出庭,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不清楚,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不清楚证据的形成时间,且仅仅在首页上签字,对各页之间的连续性提出质疑。 北京高院另查明:本案一审诉讼后至二审诉讼期间,杨要文等4人于2011年12月16日将99833315.26元资金转回被冻结账户,与账户中的余额166734.66元合计金额为100000049.91元,且该资金已经被依法冻结,其中:杨要文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92l账户(账号后6位,下同)入款41838564.56元;孙建林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707账户入款13370000元;伊士哲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015986账户入款19365683.76元;李磊从其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393939账户入款25259066.94元。 北京高院再查明:万馨公司于2000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北京环球通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和万发公司分别持有万馨公司60%和40%股份。经万馨公司申请,北京市密云县工商局于2009年10月23日将环球公司变更登记为北京德宝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龙公司)。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本案一审判决后作出(2011)密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万馨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终审判决维持该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