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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2011年4月1日,华纺公司向源远公司出具收据,收到源远公司8160万元。2011年4月2日,华纺公司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交纳案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8160万元。2011年4月21日,华纺公司以1.52亿元的总价竞得案涉土地使用权

2011年4月1日,华纺公司向源远公司出具收据,收到源远公司8160万元。2011年4月2日,华纺公司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交纳案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8160万元。2011年4月21日,华纺公司以1.52亿元的总价竞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交纳的8160万元竞买保证金转为受让土地定金。2011年5月6日,和泰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华纺公司出资160万元,占20%股权,和城公司出资640万元,占80%股权。2011年7月22日,和泰公司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年8月17日,和泰公司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7040万元;2011年9月1日,和泰公司缴纳契税608万元;2011年9月15日,和泰公司缴纳滞纳金49.28万元。上述款项均为张辉、袁会敏、王成、倪士东等实际支付。

袁会敏于2011年3月28日向王成账户付款2040万元,2011年8月17日向王成账户付款1760万元,2011年9月1日向王成账户付款152万元,用于交纳案涉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2011年8月15日,张辉、张海峰、薛淑云为借款人向利鑫达公司借款5000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4%,和泰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张辉等未能偿还。

2012年4月20日,华纺公司与张辉、王成、倪士东、袁会敏、戎泽芳、孙勇、周胜等就案涉项目的后续开发及利鑫达公司5000万元借款偿还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中张辉、王成、倪士东提出由华纺公司实投20%的资金、利鑫达公司的债务由倪士东筹措资金偿还的意向,华纺公司未予同意。后各方达成将利鑫达公司5000万元借款转为和泰公司相应股权的意向。同日,张辉、王成、倪士东、袁会敏、戎泽芳、孙勇、周胜签订《关于推进“阜阳东方国际广场”项目实施方案》,确认:土地总成本1.5808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1.52亿元,契税608万元;出资比例:利鑫达公司5000万元,袁会敏、戎泽芳、孙勇、周胜3952万元,张辉、王成、倪士东6856万元;请利鑫达公司操盘,其他出资方派代表,华纺公司监督,组建项目班子;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按出资比例出资;项目产生利润后,优先返还成本,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王成、张辉所欠利鑫达公司的利息1600万元,由王成、张辉二人从产生的利润中偿还;项目前期费用袁会敏、戎泽芳、孙勇、周胜承担25%,张辉、王成、倪士东承担75%;方案实施后袁会敏、戎泽芳、孙勇、周胜的债权债务与源远公司无关。2012年6月6日,和城公司与利鑫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城公司将其持有的和泰公司32%股权转让给利鑫达公司。和泰公司就双方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和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由谢华玉变更为蒋存基。至此,和泰公司登记的股权情况为:华纺公司持有20%股权,和城公司持有48%股权,利鑫达公司持有32%股权。

2013年4月13日,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存基向王成出具《和泰公司股东投资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王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据,确认王成向和泰公司交纳土地款(含税费)785.28万元,占总土地款(含税费)的5%;经公司确认王成享有公司5%原始土地款(含税费)出资,并于适当时机进行工商登记,具体股份最终以总投资核实;王成经源远公司交纳5570万元土地款另行确认股份。

2013年8月1日,华纺公司、和泰公司、利鑫达公司、张辉、王成、袁会敏、戎泽芳、周胜就案涉项目推进及和泰公司的股权问题召开协商会。会上张辉代表源远公司向华纺公司提交《确认函》,内容为:根据源远公司与华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源远公司确认:一、利鑫达公司持有和泰公司32%股权(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二、袁会敏、周胜、戎泽芳、孙勇共持有和泰公司25%股权(具体比例为袁会敏6.25%、周胜7.5%、戎泽芳9.25%、孙勇2%),但前述股权需一次性办至前述主体作为股东新设立的公司名下。三、剩余和泰公司43%股权,工商注册备案在源远公司名下,待倪士东、王成、张辉、张海峰等实际投资人和相关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完毕或各方主体协商一致且经华纺公司同意后再行处理;关于尚欠利鑫达公司1600万元款项,由剩余43%股权的实际投资人在和泰公司首次分红时优先偿还给利鑫达公司。同日,与会各方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一、经华纺公司、和泰公司、利鑫达公司商议,同意源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的表述,转让给小股东(袁会敏、周胜、戎泽芳、孙勇四人)25%股权,根据华纺公司与源远公司2012年4月20日达成的《关于推进“阜阳东方国际广场”项目实施方案》,源远公司和其相关合伙人、债权人拥有的43%股权暂仍由华纺公司、和城公司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代持,但涉及争议的43%股权的转让、变更,必须在无争议、无诉讼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二、项目下一步所需启动资金2500万元,原则上按照利鑫达公司32%,源远公司和其相关合伙人、债权人43%,小股东(袁会敏、周胜、戎泽芳、孙勇四人)25%的比例出资,在纪要签订15日内按比例汇到和泰公司账上;如上述各方不能按期按照股权比例出资,将由和泰公司融资,融资成本不高于年利率24%,公司营销后必须优先偿还。三、源远公司与其合伙人、债权人应尽快解决剩余43%股权争议问题。四、小股东(袁会敏、周胜、戎泽芳、孙勇四人)在源远公司出具25%股权确认函后,不再向源远公司和华纺公司主张任何款项,源远公司也不再就25%股权向华纺公司主张任何款项。五、在华纺公司20%股权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前,华纺公司依据2010年11月28日与源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负责项目的操盘。六、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由蒋存基担任,经营班子由华纺公司派人组成,各股东派一名代表进入项目公司管理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