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8日,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签订《东邦公司重组玉深公司资产移交书》,约定:根据双方2002年12月6日已签署的重组协议约定,定于2002年12月8日下午2:18分,玉深公司将已抵偿给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全部实物资产及银龙公司供热管网工程等实物资产l976件清单,移交给东邦公司(因沈阳惠鑫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尚未报出,具体资产价值以验资报告为准)。从即日起,上述所列资产的所有权归东邦公司所有,其中东邦公司转让给铁岭市政府10%的股权。上述协议签订后,2002年12月19日,铁岭市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东邦公司重组玉深公司有关问题。会议确定:关于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问题在“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企业土地、房产使用权证问题,按市政府铁政发(1998)29号文件执行,土地、房产部门要给予一定优惠,只收取工本费。关于粮食收购问题,由市粮食局牵头办理企业粮食采购证,并为企业的粮食收购工作做好服务。关于企业陈欠电费问题,企业陈欠电费本着能还则还,积极偿还的原则,由老企业与铁岭电力公司积极协商,做好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企业当年发生的电费争取全额缴纳。铁岭电力公司在新企业用电问题上应给予积极支持,不能因为原企业陈欠电费影响新企业用电。企业10%政府股权由铁岭财政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对当前应急债务请东邦公司暂付一部分资金,确保企业当前的稳定。 玉深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将资产移交给东邦公司,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02年12月25日、27日,东邦公司与铁岭财政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用取得的资产分别注册成立了铁岭热电公司、铁岭玉米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二个公司注册资金均为人民币48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东邦公司分别持有90%的股权,铁岭财政资产经营公司分别持有10%的股权。 2002年12月8日至2004年6月30日,东邦公司分2笔投入铁岭热电公司人民币688,200.00元,收回3笔人民币304,000.00元,吴成林借款人民币69,500.00元,余额人民币314,700.00元,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公司(吴成林为该公司董事长)分48笔投入铁岭热电公司人民币4,025,293.25元,收回18笔人民币873,143.25元,余额人民币3,152,150.00元,分4笔投入铁岭玉米公司人民币77,755.80元,合计投入人民币3,544,605.80元。 2004年5月东邦公司委派的人员被职工阻止进入铁岭热电公司、铁岭玉米公司。 2004年7月23日,铁岭市召开有东邦公司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解除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的有关问题。会议就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解除企业转让协议确定如下意见:一、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一致同意解除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在2002年l2月6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二、双方的各自清算小组,利用4天的时间把债权债务再进一步核对清楚达成一致,在7月28日双方举行解除企业资产转让协议签约仪式。三、东邦公司所提到的企业亏损问题,按照原签署的股份协议,玉深公司占有10%的股份,应随之分摊,但必须将造成企业亏损的原因及依据说清楚。四、玉深公司的留守人员实质性工作,要维护好现在的厂房设备,做好防汛、安全等工作,为今冬供暖做好前期准备,后因双方未能就债权债务的数额等达成一致,解除转让协议未能签订。 2004年9月7日,铁岭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铁岭热电公司冬季供暖运行的问题。鉴于铁岭热电公司目前的状况,为了解决城南90万平方米的居民今冬的取暖问题,会议决定:由于今年供暖期临近,鉴于玉深公司目前的状况,决定由天信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时间为2004年9月8日至2005年4月1日。 2005年8月9日,铁岭市国资委与万顺达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该协议明确,在铁岭热电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生产及不能确保其所承担区域内供暖任务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该厂承担供暖区域内用户的正常供暖问题,铁岭市国资委委托万顺达公司以托管方式启动铁岭热电公司,并就托管期间的具体事宜双方商定如下协议:一、托管方式为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不改变铁岭热电公司的产权性质。万顺达公司不承担被托管企业任何债权债务,也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连带经济责任。二、托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三、托管范围为以原热电厂场地、厂房、设备及所有供热设施为准,确保热电厂所有机组正常生产。供热区域正常供暖所需的锅炉、气机、化水、电气车间及所有供热换热系统。 另查明,2005年2月24日,根据玉深公司起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铁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东邦公司赔偿玉深公司违约金15万元。5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二终字第12l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月19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铁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准许玉深公司撤回起诉。同年11月11日,玉深公司向东邦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的通知》称:《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玉深公司按协议将全部资产移交给东邦公司经营,而东邦公司未按协议的时间给付价款,未按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玉深公司多次催要收购价款未果,决定按《合同法》第94条、第167条之规定将合同解除,现正式通知你们,望在一周内,将玉深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予以归还。否则,公告上述证件作废。同月14日玉深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东邦公司。对此,东邦公司于同日向玉深公司发出《关于玉深公司通知违法解除有效资产转让协议的严正声明》称:银龙公司人民币2189万元债权东邦公司已于2004年3月31日前,履行人民币1386万元,占协议金额的63%,其不实部分玉深公司已出具待审证明,没有证据证明东邦公司未履行协议,玉深公司单方无权宣布解除协议;玉深公司诉东邦公司此项合同纠纷案经铁岭中院裁决,东邦公司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铁岭中院重审,在铁岭中院未审理完结前,该案已进入法律再审程序,玉深公司无权撤诉,更无权宣布解除有效资产转让协议;东邦公司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是依法在铁岭市工商局、房产局、土地局办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在法院未做出终审判决前,玉深公司想通过公告的形式宣布作废,没有法律依据;东邦公司依法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后,在房产局、土地局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城南支行办理了流动资金贷款他项权利证,依法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