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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一审法院另查明,2004年4月23日,中铁十五局就中标的两个工程与海星高速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2005年8月11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星高速公司就中标的工程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2004年4月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4年4月23日,中铁十五局就中标的两个工程与海星高速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2005年8月11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星高速公司就中标的工程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2004年4月23日,中铁十五局向海星高速公司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是:“1、严格按照业主时间要求提供总合同价10%的现金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在前期委托管理保证金账户直接划转。2、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的前提下,我公司加强管理、控制成本节约降造,实际合同执行价在投标报价人民币122163781元基础上下调至119535538元。……。”

2009年8月19日,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以其自有的财产西安海星信息产业基地(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土地面积15445.847平方米,建筑面积20846.32平方米)和位于北海市的房产、海口市安信大厦的房产(详见附件)作价1.08亿元,用以抵偿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海星高速公司、海星饮品公司、海星房产公司、海星超市公司对中铁十五局所有负债中的等额欠款。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在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中铁十五局名下(因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延误的不受此时间限制),中铁十五局配合办理解除相应资产的查封手续,若遇中铁十五局解除查封延误,上述时间相应顺延。除海星科技公司、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各方承诺继续偿还对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并且承诺在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后不向海星科技公司追偿。二、本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费用、法院执行费用、拍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海星集团公司承担,变更过户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海星集团公司承担,税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由出让方承担的所有税费均由海星集团公司承担,应当由受让方承担的所有税费均由中铁十五局承担(中铁十五局承担的费用作为海星集团公司对中铁十五局的欠款,计入除作价财产之外的剩余债务中)……”。本案中双方认可为履行民事调解书发生的房产过户费用共计为3323251.33元。

2010年7月9日,中铁十五局、海星集团公司、格力地产公司、荣信物业公司在海星信息产业电脑基地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海星科技公司位于科技二路62号海星信息产业电脑基地移交给中铁十五局,就海星集团公司及荣信物业公司原暂存的一些物品,在指定时间内搬移及留用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1、园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绿化等均归中铁十五局所有。对海星集团公司及荣信物业公司原暂存的一些物品在指定时间内将原有暂存可移动的办公用品及物品搬走。海星集团公司搬运时必须经中铁十五局、格力地产公司同意,在荣信物业公司监督下,方可出园。2、海星集团公司同意对其所有固定在园区的物品,其中包括铁通交换机室内立式空调、办公楼六楼分体空调、一楼会议室办公椅、一楼电子屏、餐厅厨房设备、备用发电机等物品暂存原海星基地留用。3、对海星集团公司原安装在办公楼铁通交换机室内立式空调、办公楼六楼分体空调、一楼会议室办公椅、一楼电子屏、餐厅厨房设备、备用发电机等由现荣信物业公司进行造册登记,由中铁十五局与海星集团公司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在经济往来结算时另行协商处理。4、铁通基站有关问题由中铁十五局和铁通公司另行协商解决。各方对海星电脑基地的资产进行了清点和移交。海星集团公司认为海星电脑基地上的物品资产价值合计为1079586.47元,也应该作为冲抵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中铁十五局认为按照各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内容,这些资产是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以及荣信物业公司暂存的资产,这些资产如何处理,需要双方另行协商,该部分资产的处理和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海星集团公司自行作价要求强行抵债没有依据。

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核对往来账目,海星集团公司认为共支付中铁十五局货币资金32648062.77元,中铁十五局认可其中的2855万元。双方争议相差4098062.77元,争议款项涉及以下几项:1、海星集团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11月15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给中铁十五局400万元。2、2008年3月13日和2010年1月21日海星集团公司支付给中铁十五局工作人员在西安的房屋租金3万元和5万元,共计8万元。3、2009年9月700元及2010年4月20日17362.77元两笔房屋过户费用,共计18062.77元。另外,中铁十五局诉讼中明确其请求的利息计算至2011年1月16日。

中铁十五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返还中铁十五局履约保证金1.4亿元,支付利息0.19822715亿元(截至2008年3月16日),支付违约金0.28亿元,合计1.87822715亿元。海星高速公司、海星饮品公司、海星房产公司、海星超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海星集团公司、海星科技公司、海星高速公司、海星饮品公司、海星房产公司、海星超市公司共同承担。(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后,2011年1月16日,中铁十五局以西安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且抵债的房屋过户费用和后续利息部分未计算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海星集团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本息57860255元;支付房屋过户费用4681944.93元;支付违约金2800万元,合计90542199.93元。对上述款项,由海星高速公司、海星饮品公司、海星房产公司、海星超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2011年1月23日,中铁十五局提交申请,以格力地产公司承担的以房抵债义务及过户工作已完成为由,放弃对格力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中铁十五局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因双方调解时间较长并对部分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协议,中铁十五局要求对利息的计算期限自然顺延至2011年1月16日并非是对原诉讼请求的实质性变更,且在2011年3月15日开庭前提出,因此对中铁十五局要求顺延利息计算期限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因履行(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的抵债房产过户费用,双方均认可为履行房产过户发生的费用共计为3323251.33元。该费用系履行民事调解书房产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民事调解书已经明确约定了该费用由海星集团公司负担,对该费用中铁十五局可以通过对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