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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阿尔皮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剡界岭公司和阿尔皮内公司明知案涉总代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而不进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总代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因该协议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阿尔皮内公司应向剡界岭公司返还其已经取得的代建费257887920元人民币,阿尔皮内公司向剡界岭公司提供的代建服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剡界岭公司应当予以补偿。因案涉总代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协议中的代建费条款亦当然无效,阿尔皮内公司关于应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其代建费用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浙江高院委托相关机构参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相关标准对阿尔皮内公司的代建服务补偿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阿尔皮内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浙江高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鉴定参照的标准和鉴定结论违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阿尔皮内公司的代建服务使得案涉工程顺利并提前竣工、质量鉴定为优良。剡界岭公司对阿尔皮内公司基本依约履行了代建服务并无异议,其上诉称阿尔皮内公司的代建服务存在未提供保函等瑕疵应减少代建报酬的理由,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原审判决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基础,综合考虑阿尔皮内公司履行代建服务的实际情况,酌情提高对阿尔皮内公司应获得的奖励金亦无不当。剡界岭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对阿尔皮内公司应获得的奖励金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虽遗漏部分事实,在认定案涉总代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上适用法律错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但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包括对当事人责任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剡界岭公司和阿尔皮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经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阿尔皮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YJECC1《提供代理服务的建设总代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二、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阿尔皮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72719元人民币,共计1945438元人民币,由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阿尔皮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担972719元人民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