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一审另查明:2007年11月26日,浙江高院作出(2007)浙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励奎铭在时任宁波市交通委员会(2001年12月后更名为宁波市交通局)主任(交通局长)、党工委书记期间,明知未经招投标的总承包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但为引进外资,仍同意宁波交投公司与艾尔瓦格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及《备忘录》,将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交由阿尔皮内公司总承包建设。后在明知外方注册资金未如期到位且施工总承包不经招投标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又同意未经招投标即由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总承包协议,将该工程以建安费概算包干的方式总承包给阿尔皮内公司建设,并在协议上签字鉴证。2002年5月24日,在艾尔瓦格公司剩余85%的注册资本金一直未到位的情况下,经励奎铭同意,工程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改由剡界岭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宁波交投公司在建设期内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为了让阿尔皮内公司能够承建该工程,励奎铭认可宁波交投公司以代建的形式避开总承包必须招投标的规定,并在浙江省交通厅明确要求施工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仍决定以代建制代替总承包,并承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宁波市交通局承担。后励奎铭违反规定既未向宁波市政府要求指定代建单位,也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而是采取名为代建实为总承包的方式,决定将该工程交由阿尔皮内公司总代建,并进一步明确保证阿尔皮内公司在代建制下取得与总承包相同的利益。此后,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与总承包协议完全一致的总代建协议,将该工程以13.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包干给阿尔皮内公司代建,并约定节余归总代建商,超支不补。因艾尔瓦格公司后续注册资本金一直未能到位,2004年1月,宁波交投公司有关人员向时任宁波市政协副主席,但仍主持宁波市交通局工作的励奎铭汇报应对方案。励奎铭基于艾尔瓦格公司不出资是艾尔瓦格公司的错,不是阿尔皮内公司的错,只要变更艾尔瓦格公司的股权即可,还是要维护阿尔皮内公司的既定总承包利益的认识,做出了“维护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没有对代建费过高问题要求进行调整。2004年4月,由于艾尔瓦格公司后续注册资本金仍未到位,宁波交投公司按照励奎铭在任时定下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经向当时主持宁波市交通局工作的副局长奚际斌汇报并书面请示,宁波市交通局同意保留剡界岭公司并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解决方案。同年12月1日,宁波交投公司、艾尔瓦格公司和阿尔皮内公司签订合同,对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宁波交投公司75%、艾尔瓦格公司13.5%、阿尔皮内公司11.5%。同日,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总代建协议的补充协议。据此,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26937.39万元人民币。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和《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为2556.23万元人民币。由此阿尔皮内公司多获得代建费24381.16万元人民币,除去外方已到位的资金1242万美元,实际给中方造成上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该刑事裁定书同时认定,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属政府性投资项目。励奎铭身为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在直接负责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的资金运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起着关键性决策作用。其明知总承包须经招投标,但为引进外资而违规同意外方总承包;在总承包被明确要求解除后,违反宁波市政府对代建制的有关规定,未向宁波市政府汇报要求指定代建单位,也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而决定采取名为代建实为总承包的方式操作,保证外方在代建制下取得与总承包相同的利益,并向外方做出“由宁波市交通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在外商后续注册资本金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做出“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其拍板决定对该工程不进行代建招投标及确保外方在代建制下取得与总承包相同利益等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宁波市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代建单位管理费的确定等有关规定。此外,虽然最后由于外方未继续注资引起股权比例的变更,并在签订的总代建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了代建费的具体计算方式、数额、支付方式等,但由于总代建协议本身就是从总承包协议中演变过来的,为了保证外方在代建制下能取得与总承包相同的利益,在总代建协议中对“代建费”就明确了“建安费概算包干,节余全留,超支不补”的基调,而并没有按照宁波市政府有关代建制的规定计算代建费,故其后股权变更对代建费的支付框架并没有影响,总代建协议的补充协议也只不过是对前所确定的原则性方案的具体实施。励奎铭对因其在整个工程中的错误决策而多付外方代建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涉的宁波段工程经宁波市审计局审计,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甬审投报(2008)41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代建费支出超过概算批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问题,司法机关除已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有关单位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的规定,其代建费超过概算部分应从投资中剔除并予以追回。该审计报告还认定,阿尔皮内公司在招投标中存在投标人通过中介人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标前进行询价,邀请招标流于形式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