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株中法民三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三、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株中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