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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与周艳、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综上,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综上,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株中法民三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三、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株中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