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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昆明华鹤商贸有限公司(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2007年1月24日,瓮福公司何利勇副总经理等4人与万通公司张鹤龄董事长等4人在贵阳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除一审判决载明的内容外,该纪要还载明,万通公司向葫芦岛发运锌锭前,需……通知瓮福公司驻万通代表林凯

2007年1月24日,瓮福公司何利勇副总经理等4人与万通公司张鹤龄董事长等4人在贵阳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除一审判决载明的内容外,该纪要还载明,万通公司向葫芦岛发运锌锭前,需……通知瓮福公司驻万通代表林凯并得到确认,再由林凯上报瓮福公司;瓮福公司收到林凯报告后,按每吨3万元向万通公司付出购买锌锭的货款,万通公司按每金属吨1.8万元向瓮福公司付出购买锌矿砂的货款;为提高付款效率,万通公司委托瓮福公司代为办理购买锌矿砂付款的银行手续;瓮福公司应向万通公司开出销售锌矿砂的增值税发票,万通公司也应向瓮福公司开出销售锌锭的增值税发票,为此双方应完善有关合同协议的手续;为使双方领导掌握情况,双方商定交换各自的计划、统计报表,并将周报和月报分别报送瓮福公司和万通公司有关领导;瓮福公司刘忠进总经理希望双方诚信合作,抓紧对“套期保值”等项工作的进展,使双方合作取得丰硕成果。该会议纪要上有万通公司加盖的公章。

2007年4月12日,瓮福公司与冶化公司签订《二○○七年三月北京香山会议纪要》,除一审判决载明的内容外,该纪要还载明,瓮福公司何利勇副总经理等与冶化公司张鹤龄董事长等就当前双方合作的有关问题和解决措施充分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冶化公司要抓紧在上期所和LME的套期保值工作。该会议纪要上有冶化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张鹤龄的签字。

2007年4月,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该合同上有冶化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张文娟的签字。2008年1月6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委托购销合同》,该合同上有冶化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张鹤龄的签字。2008年4月18日,冶化公司与瓮福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上有冶化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张文娟的签字。

2009年瓮福公司作为债权人、冶化公司作为债务人、万通公司作为第三方签订《还款协议》,除一审判决载明的内容外,该协议还载明,瓮福公司、冶化公司以冶化公司与云南地矿公司经济纠纷案所最终产生的赔付金额约2000-2500万元为交易额,将万通公司名下位于杨林开发区的约167亩土地转卖给瓮福公司,交易额与当地政府收储价之差用于抵还冶化公司所欠瓮福公司款项。

2010年9月14日,万通公司与海湾公司就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杨林工业园区160.05亩土地转让事宜,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总价为3524.76万元,在嵩明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海湾公司为土地使用人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时,海湾公司现付万通公司2500-2600万元,待海湾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双方共同商议余款的支付安排事项。该协议上有万通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张文娟的签字,并已经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公证。

2011年10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1)云高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万通公司、冶化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2012年4月9日,一审法院又作出(2011)云高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其中载明:在前述民事裁定作出后,冶化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在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瓮福公司的全部动产设备,因万通公司、冶化公司的土地及附着物已被昆明中院于2011年9月22日拍卖给案外人,而以上生产设备等安装于该土地上,无法及时清场,致使拍卖标的物无法移交。现万通公司、冶化公司认为其已停产5年,工人要求清欠工资、养老金等,……为提高执行效率,裁定解除对冶化公司上述全部动产设备的查封。

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万通公司及冶化公司明确陈述,其反诉请求和上诉请求所主张的1.2亿余元款项,均发生在2006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6日之间,该款项所基于的合同都是冶化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万通公司没有签;万通公司、冶化公司在向法庭陈述其要求瓮福公司、海湾公司应向冶化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息共计123578951.36元之上诉请求的理由时,两次明确,2007、2008年双方债权债务是持平的,但2009年4、5月份,其有将近一亿的物资流向对方,对方欠了一亿多;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鹤龄在回答法庭有关万通公司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时,明确陈述万通公司以前是集体企业,现在是有限责任公司。万通公司和冶化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其经济性质均为股份制,机构类型均为企业法人,其中冶化公司注册资金为6988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万通公司、冶化公司委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转委托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就其与瓮福公司、海湾公司交易往来合同、会计凭证及资金往来账目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在本院二审庭审时,万通公司、冶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申请上述相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出庭,或者对其与瓮福公司、海湾公司之间交易会计凭证、合同、往来资金项目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事实、理由,并经各方当事人当庭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如何确定案涉74972677.59元款项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二)华鹤公司、张鹤龄、张文娟应否对案涉74972677.59元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涉《还款协议》、《债权转移协议》应否被撤销,瓮福公司、海湾公司应否向冶化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息共计123578951.36元(截止2012年4月11日)。

(一)关于如何确定案涉74972677.59元款项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