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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隆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杰明生物医药研究所、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将隆盛公司生产方法中的技术方案归纳为:a、培养基装瓶、灭菌,无菌接种;b、在恒温培养阶段,温度为25±2°C,湿度为65—75度。发放亮菌发酵物的标准为无污染、上层有坚固菌盖,有棕色液珠和香味,有清晰的菌索,

将隆盛公司生产方法中的技术方案归纳为:a、培养基装瓶、灭菌,无菌接种;b、在恒温培养阶段,温度为25±2°C,湿度为65—75度。发放亮菌发酵物的标准为无污染、上层有坚固菌盖,有棕色液珠和香味,有清晰的菌索,在暗处常温下发光,有棕色灵芝状菌块;c、料水比第一次为l:0.8,第二次为1:0.55;d、亮菌发酵物培养成熟后取出加水蒸煮两次,每次3小时;e、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适量;f、取蔗糖及苯甲酸钠、加入香蕉香精,搅匀、灌装。

将专利方法A—F技术特征与隆盛公司生产方法中的技术方案a—f逐一相比如下。A—a相比分析,二者均以亮菌作为菌种接种培养,结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进行解释,有关培养基的原料以及对原料的糊化、灭菌处理,二者亦没有实质性区别。不同点是a方案中省略了筛选、复壮过程,但菌种长期使用容易退化,通过筛选、复壮培养则使菌种更为优质,有利于有效成分的提高,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A-a等同。

B-b相比分析,二者均是为了菌丝体的培养,专利技术手段为温度23°C-28°C,培养时间50—60天,而b方案中温度为23±2°C,二者相同。专利B特征的目的为了得到菌丝体,根据b方案中发酵物发放标准,结合菌丝体在培养基上的生长过程和生长特性分析,其目的也是为了得到菌丝体,将菌丝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继续培养便可得子实体。在这一阶段中,“温度”是保证菌丝体正常生长的条件,“时间”则决定了菌丝体不同的生长程度。不同点在于b方案增加了湿度的参数,对时间没有限定。由于特征B中设置的温度和时间是为了将亮菌培养为成熟的菌丝体,应属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b方案中虽没有明确时间,但其同时给出发酵物发放标准,按此标准将亮菌培养为成熟发酵物,该成熟发酵物即为菌丝体和子实体,该菌丝体或子实体与专利特征B中老化后的菌丝体的外观特性相吻合。同时,b方案中发酵必然要有一定的湿度环境,这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从而实现相同的功能,故B—b等同。

C—c相比分析,二者均是以水作为溶媒,即均为水提。其作用和目的均为了提取亮菌培养物中的有效成分。不同点在于c方案中表述为两次水提,第一次水提与C特征中的料水比相同,增加二次水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取培养物中的有效活性成分,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故C—c等同。

D—d相比分析,二者都是采用高温水提方式。不同点是“煮”的方式、次数和时间不同。浸渍法是指用适宜的浸提液溶媒在常温或温热(60°C-80°C)条件下浸泡药物、使有效成分浸出的操作方法。煎煮法是使用最普遍的浸提方法,操作时将加工炮制合格的药材置于适宜的煎器中,加水浸没,浸泡一段时间后,加热至沸,保持微沸至一定时间,分离煎出液,药渣依法复煎数次(一般为2—3次)至煎液味淡薄为止,收集各次煎出液即可。D特征中的浸煮类似于上述浸渍方法,d方案中蒸煮类似于上述煎煮方法。由于水提时间本身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工艺参数,对于同一水提过程来说,温度对时间起决定作用。温度越高、时间越短。反之,温度越低则时间越长。标准就是“至煎液味淡薄为止”。因此,二者“煮”的方式、次数和时间的文字表述虽不同,但应属等同替换。两个工艺方法在生物制剂中水提的功能没有质的区别,其效果基本一致,故D-d等同。

E-e相比分析,二者都属于浓缩过程,其目的和作用是通过蒸发脱去水分使有效成分提高,达到药品规定的标准。不同点是E特征中采取的是负压加热浓缩,即在减压条件下进行的蒸发,具有温度低、速度快等优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有效成分。而e方案采取的是常压浓缩,即在一个大气压下进行的蒸发,使用的设备简单,蒸发速度慢,加热时间长,开放性操作易使药液污染,对有效成分的破坏大,其浓缩至适量则为达到药品规定的标准。显然e方案系故意省略了E特征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实际上是一种变劣的技术方案,而这一变劣的技术方案是由于省略了E特征中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故E-e等同。

F-f相比分析,二者仅是文字表述上不同,均为浓缩完成后加入配料进行防腐消毒,f方案的配料与专利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配料相同,其手段、功能、效果没有实质性区别,故F—f相同。

综上,隆盛公司在其1995年编制的工艺规程中记载的生产方法,落入了杰明研究所方法发明专利“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 92110554.1)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对杰明研究所专利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在说理部分的文字表述上存有不当之处,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12元,由隆盛公司负担。

隆盛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1、一、二审法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错误,有新的证据推翻一、二审法院的侵权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的第9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9836号无效决定)中记载“本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二审法院在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水比例(1:0.8)、提取温度(80°C)和提取时间(4小时)与被控侵权方案中所采用的加水比例(1:0.8和1:0.55)、提取温度(100°C)和提取时间(6小时)不同的情况下,对二者适用等同原则从而认定被诉侵权方法侵权,该认定与专利权人上述关于低温浸煮与常规沸腾浸煮、加热煮沸两小时实质不同的主张矛盾”。2、二审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使用被申请人发明专利“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生产、销售亮菌口服液药品,但执行时扩大了判决认定的内容。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